APP下载

论著作权保护期限延长问题
——以日本修改著作权法为例

2017-07-20□文│蔡

中国出版 2017年2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期限知识产权

□文│蔡 玫

关于著作权保护期限,日本曾做过多次修改,1970年著作权法将保护期限延长至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在此之前,曾做过4次修订,分别延长至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33年、35年、37年和38年。此次为了加入《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以下简称“TPP”),于2016年再次修改《著作权法》,拟延长至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70年。2016年11月10日,日本众议院已经通过该法案。[1]

驻日美国使馆于2011年2月公布了美日经济协调对话的内容,显示了美国方面关心的问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除了技术保护手段、互联网上的盗版行为、法律执行手段、保护的例外、透明性方面、日美合作方面,还包括延长著作权保护期限。[2]日本拟修改著作权法以符合TPP协定的要求,《关于缔约TPP协定调整相关法律之法律案概要》日文版显示,延长著作权保护期限是此次修法的重要内容。[3]

一、主要修改内容与缘由

日本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 原则上保护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 年,此次修法调整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70 年。[4]详见表1所示。

表1

此次著作权修法的缘由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国际趋势使然,欧盟、美国、澳大利亚、韩国等已先后将保护期延长至70年;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促进新的创作活动;日本将从延长保护期限中受益,日本动画、漫画等内容产业拥有重要输出地位,以后也将会长期输出,可坐收保护期限延长的利益;避免日本保护时间短出现的不均衡现象,即如果日本不延长,则会出现保护其他国家70年而只保护日本50年的问题。

二、主要立法争议

关于延长保护期限在日本国内激起激烈争论,有赞成和反对两种意见。主要集中在是否促进创作、是否是世界标准、是否促进使用、国际收支问题、战时加算问题等几个方面,[5]各执一端。主要争议见表2。

然而,无论创作、使用还是孤儿作品方面的问题,对于日本来说,国际立法压力、国际收支带来的利益考虑、国际版权贸易利益的考量以及协调国际立法是主要动因。

表2

保护期限过度延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实利益的工具理性超越了终极公共利益的价值理性。知识产权制度的最高价值目标是实现公共利益,推广知识传播,造福人类。正如美国《宪法》“知识产权条款”所宣称的,“保证作者和发明者在一定时间内就其作品和发现分别享有独占权,以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6]早在1909年美国国会在一份解释版权法的报告中就道明,“授予版权主要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非作者利益;主要是为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不是个别阶层的利益,无论他们多么有名”。[7]美国众议院在1988年《伯尔尼公约》实施法令报告中亦不忘初心宣称,版权立法应当考虑,宪法规定设立版权的目的在于促进思想的传播以及推广知识。[8]也就是说保护公共领域、推广知识传播的价值远远高于其他价值目标。一部分学者对此问题亦有相当深刻的看法,认为版权法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教育和艺术的各个方面,它不能专注于作者权利的保护,而应考量广大使用者的利益。[9]

保护期限的延长,在著作权私人专有之权利与社会大众共享之权利方面,确实产生了巨大矛盾。就日本此次修法而言,尽管有悖于知识产权推广知识和保护公共领域的首要价值目标,但在国际立法竞争的压力下,单从经济效益上看,日本依托动漫、游戏等内容产业的输出优势,将来预计会给日本带来经济利益。这表明,在现实利益面前,人们总会忘却最初所确定的更首要的价值目标。

三、国际趋势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国内外舆论普遍认为,TPP将对我国产生巨大影响,无论我们是否加入TPP,都无法置身事外”。[10]因此,研究国际版权保护的动向及趋势,为我国应采取的策略提供启示。

1.保护期限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出螺旋式延长的态势

目前在TPP的12个协议国中,美国、澳大利亚、智利、秘鲁、新加坡等5个国家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加死后70年;墨西哥是唯一规定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100年的国家;其他成员国都是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此次为配合TPP生效,以日本为首的成员国拟延长保护期限,意味着在国际上又开启了新一轮的国际立法竞争。

TPP知识产权章节规定了以两种方法计算保护期限,一是以自然人生命为计算基础,保护期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二是不以自然人生命为计算基础,保护期应自作品、表演及录音制品首次授权发行日历年年底计算,不少于70年,或如作品、表演及录音制品自创作之日起25年内未授权发行的,自其创作的日历年年底计算,不少于70年。[11]但实际上“无论TPP采取何种时间标准,都会形成TRIPS协定递增”,[12]保护期限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出螺旋式延长的态势。

2.我国学者的考量

有学者敏锐地预见到,TPP会对中国政治、经济、社会产生深刻的影响,中国的知识产权事业也不能例外,中国必须及时研究并及时采取对策。我国应当未雨绸缪,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应对方案。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保护期限符合相关国际条约“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的要求。TPP突破现有国际条约,延长保护期限至作者终生及其死后70年。对此,我国学者有赞成、反对、折中三种意见。

赞成者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借鉴国际经验和顺应历史趋势,出于自身文明成果保护、著作权产业发展和避免域外歧视待遇的需要,不但应当顺应著作权保护期延长的趋势,而且应当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13]在国际上不平衡,国际贸易中将产生重大障碍问题;在合理的过渡期内,中国可以参照日本等国家的做法,应该思考逐步修改我国知识产权法。[14]

反对者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对公共利益不利,导致著作权人和公众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失衡;会对公共利益和知识获取产生不利影响,可能形成文化的桎梏,加重孤儿作品问题,可能造成大量海外版税支出;[15]对作者没有利益,没有必要对欧美亦步亦趋;[16]版权贸易逆差严重,对我国版权产业发展的刺激作用不明;[17]自然寿命延长,作者有生之年的保护已经相应提高。[18]

折中者的理由是:接受发达国家延长著作权期限的做法,但是在50年期满后由权利人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续展,只有在续展后才可以享有新增的20年延长保护期,否则该作品就进入公有领域;[19]鉴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著作权保护期限延长10年比较合理、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20]

3.未雨绸缪,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应对方案

通过对日本等国延长保护期限的立法争议以及延长动因的分析可知,著作权保护期限延长与否的判断标准是对国家有利与否。不在国际版权贸易竞争中受损失是延长保护期至关重要的因素。

2011年我国核心版权产业的出口总额约为136.11亿美元,而2011年美国几个重要的核心版权产业——录音产业、电影产业、计算机软件产业和非软件出版产业(包括书报刊)的海外销售额就为1409亿美元,它们的海外销售额一直明显高于美国其他主要行业。[21]美国版权贸易的优势在世界范围内非常明显。日本也依托动漫等内容产业,在将来获得收益。而我国在版权贸易中是赤字国家,虽然贸易总量逐年增加,逆差逐年缩小,但逆差额一直较高,进口与出口仍处在失衡状态。我国如果在巨大的版权贸易逆差中延长保护期限,将向发达国家输送经济利益,人为增加经济损失。

中国不仅需要面对新一轮的国际立法压力,且TPP的“超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很可能对发展中国家造成重大的威胁”。[22]如果国与国之间经济地位不对称,那么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很可能就会变成进行某种形式掠夺的工具。面对国际立法压力,我国要采取适合国情的方式,不盲目追随。

尽管我国还未加入TPP,但应当关注国际动态,深入对相关领域进行研判,分析适合我国国情的道路。在理论方面,加强著作权法理论的研究。在法律及实证调查方面,全面调查分析世界上主要国家涉及著作权保护期限的法律问题。在经济评估方面,科学评估加入TPP可能产生的利益和相应的成本,延长保护期限对中国产生的短期及长期影响。

从长远考虑,在战略上,我国需要自身加快经济发展,完善著作权制度。正如一位学者所言,“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维护技术垄断地位、保护贸易利益、强化国家竞争优势的强大武器”。[23]当我国经济越来越快速发展,有越来越多核心知识产权,内容产业在国际竞争上越来越占优势地位时,保护期限的延长为国家带来的损益可想而知。因此,发展自身是最根本的要义。

注释:

[1]日本政府2016年3月8日在内阁会议上通过了TPP的批准草案和相关法案。于同一天向日本国会提交了包括《著作权法修正案》在内的一揽子法案,并力争在国会批准协定和通过法案

[2]http://japanese.japan.usembassy.gov/j/p/tpj-20110304-70.html

[3]http://www.cas.go.jp/jp/houan/160308/siryou1.pdf

[4]参见2016年3月8日日本政府向国会提交的“关于缔约TPP协定调整相关法律”之法律案·理由,参照条文,新旧对照表等日文版,http://119.90.25.27/www.cas.go.jp/jp/tpp/torikumi/index.html。

[5]所谓“战时加算”根据《旧金山和约》第15条确定,即从开战时起算到旧金山和约生效时,该期间的日数,作为著作权保护期间予以加算。多数国家被加算的保护期间约10年左右

[6]U.S. Const, art.Ⅰ,§8, C1.8

[7]Alan Latman, Robert A. Gorman & Jane C. Ginsburg, Copyright for the Nineties, The Michie Company, 1989

[8]See Berne Convention Implementation 1988,H.R.Pop, No.60, P100,Cong, 2d sess,23(1988)

[9]L.ray Patterson, The nature of Copyright: A Law of Users' Right, 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 1991

[10]丛立先.《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知识产权谈判对我国的影响及其应对策略[J].世界经济,2014(9)

[11]TPP第18章第63条

[12]张桂红,刘宇.论TPP中强化著作权保护之趋向及中国应对[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5(5)

[13]管荣齐.中国加入TPP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J].东岳论丛,2014(2)

[14]刘雪凤等.《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TPP) 知识产权条款对中国的影响及其对策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14(2)

[15]张桂红,刘宇.论TPP中强化著作权保护之趋向及中国应对[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5(5)

[16]罗莉.版权保护期限的是与非[J].法学,2005(11)

[17]严郁洁.论我国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延长的不必要性——以TPP协议为视角[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6(4)

[18]韦之.欧盟著作权保护期指令评介[J].中外法学,1999(6)

[19]梅术文.著作权期限的延长与消费者利益保护[J].现代经济探讨,2013(8)

[20]程国琴.著作权保护期限延长合理性的法律经济分析[J].嘉应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13 (1)

[21]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课题组:“2011年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http://cips.chuban.cc/kybm/zcfgyjs/cgzs/201407/t20140722_157341.html

[22]薛虹.十字路口的国际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05

[23]高胜.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从〈关于TRIPS协定与公众健康问题的宣言〉谈起[J].中国对外贸易,2002(4)

猜你喜欢

著作权法期限知识产权
新《著作权法》视域下视听作品的界定
众议新《著作权法》 版权保护覆盖面扩容,期待相应细则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日本著作权法》之法条差异
Mesenchymal stromal cells as potential immunomodulatory players in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 induced by SARS-CoV-2 infection
关于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构建的思考
本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重庆五大举措打造知识产权强市
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延长之我见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之探讨
论劳动合同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