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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剪视频中素材使用的侵权探究

2017-07-19刘化冰

卷宗 2017年11期
关键词:侵权

摘 要:混剪视频在网络平台的催化下发展迅速,大部分混剪视频的素材来源都是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使用的,涉及到一定的侵权行为的探讨。但这类行为的侵权性质微弱,行为人实施这些社会所容忍的微小的侵权行为时,秉持着善良人的心理以及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后,理应免除对其侵权行为的法律评价。对正义的追求应当考虑成本,对法律的适用也有必要考虑社会现实。

关键词:混剪视频;侵权;现实正义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视频混剪在我们的网络生活中随处可见。知识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主要体现在知识产品的生产者很难控制知识创新的成果、知识产品的个人消费并不影响其他个人的消费。2当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网络文化的开放自由碰撞到一起,必然会产生不少冲突。对混剪视频制作者而言,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

一般而言,电影制片方显然无暇顾及成千上万的截取了自己电影片段的视频,假设制片方要进行维权,其耗费的人力物力远远超出侵权人能实际给付的费用。所以恐怕没有哪个制片方会对这些来自世界各地铺天盖地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当然,有人会说,被侵权人不维权不代表侵权人的行为不侵权,侵权和维权是两码事。这是传统意义的规范层面上对侵权的理解,但没有什么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在这个发展迅速的时代,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更是如此。这种规范层面上体现的是终极正义,但是从一个理性的法律人角度思考,我们更应该追求现实正义。终极正义认为正义就是正义,一点都不可以推翻;而现实正义是就事论事。法律不能脱离实际而纸上谈兵,将法律与经济紧密联系起来方能大放异彩。道不远人,正义的概念,是由人来操作。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必须是在人们所愿意承担和负荷的范围之内,一旦实现正义的成本太高,人们自然会缩手驻足!3很多人认为,对于公平正义的价值,不能从成本的角度衡量。但是,盲目地追求正义的绝对化、极端化、道德化,也是无济于事的。具体到混剪视频中素材的使用,金钱、精力的消耗是个大难题,制作者对争取授权是有心无力的。我认为,只要视频制作者尽到合理的使用义务便可,即在视频播放过程中以合理的方式标注引用的素材来源。从电影版权方的角度来看也是如此,电影版权方不可能逐个授权,作为被侵权人一方都可以容忍这些微小的侵权行为,那么为什么要浪费司法资源将其评价为“侵权行为”呢?

生活中的侵权行为无处不在,这种微小的侵权行为更是数不胜数,侵权行为要值得法律评价才能称之为法律意义上的侵权,也可以理解为狭义的侵权,那我们可以将生活中的侵权行为概括为广义的侵权,而生活中的大多数的微小侵权行为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是存在于法外空间的。社会需要法律来调整,但社会是人的社会,而不是法律堆砌起来的。因此,只要那些微小的侵权行为并未将整个社会的和谐秩序打破,又何必大费周章给善良人扣上一顶侵权的帽子呢?

在刑法中,我们可以在很多地方感受到刑法对微小的违法行为的容忍。比如,抢劫罪犯罪成立的标准是行为人带着非法占有他人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的目的,实施了抢劫行为;既遂标准是行为人抢劫到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4另外,诈骗罪的欺骗要求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而含欺骗的正常交易行为的欺骗程度可以为社会所容忍。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一些微小的违法行为,是不值得刑法去评价的,因为这些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几乎微乎其微。当然,犯罪、违法、侵权的程度是不同的,但我们是否可以借用刑法入罪的思维去评价侵权行为的成立呢?刑法对人的评价是会考虑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的,民法则不然,但是我认为,在这种能为社会所容忍的微小侵权行为中,对行為人动机的评价至关重要,因为从客观上讲,微小的侵权行为一般情况下造成的危害也是微弱的,而行为人主观上的意志就很可能影响侵权结果的发展形态,也即行为人在实施这些微小的侵权行为时倘若是秉持着善良人的心理,那么他自然不会使侵权行为扩大,换言之,当侵权行为的程度超越了善良人的内心意志,行为人会积极采取措施去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扩大;反之,若行为人实施微小的侵权行为时就有恶意,那么就无法相信当微小的侵权行为扩大时他会采取行动积极制止,放任或故意都有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扩大。当然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尚未实际给被侵权方造成损害的基础之上,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实际造成了对方损失,那么目的和动机已经不足以推翻造成损失的现实了,其实若发生了实际损失,也可以从某种意义上推定为行为人并未负责任地尽到一个善良人的义务。

互联网上版权的淡化是中国大陆版权管理的现状。正所谓“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5理想的社会离现实还很遥远,倒不如立足于当下实际,抄袭小说、剧本大行其道,对这些侵权如此明显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更能彰显对著作权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吴汉东.关于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的经济学思考[J].法学,2000,(4):33—34

[2]熊秉元.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M].北京:东方出版社,2014

[3]柏浪涛.柏浪涛讲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238

[4]罗伯特·考特,托罗斯·尤伦.法和经济学[M].张军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185

作者简介

刘化冰(1996-),女,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南昌大学法学院民商经济法方向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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