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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从规范的角度进行分析

2017-07-19武金辉

卷宗 2017年11期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基本原则合同法

武金辉

摘 要: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是在近代罗马的《瑞士民法典》中,每个国家对于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都是不一样的,我们国家现在的《合同法》的制定所遵循的最为基本的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规范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很多方面都有不同,比如制定时所遵循的依据,原则与规范的表现方式,以及所适用的环境。诚实信用原则有很多重要的功能,这些是在拟定合同的时候當事人所必需依据的行为准则,而且诚实信用原则是作为立法者在制定合同法的时候所要遵循的基本概念以及实施技术所需要的手段,诚实信用原则既能赋予法官权利也能限制法官权利的自由。

关键词: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制定合同法时所要遵循的极为重要的原则,他的重要性在我们国家现代的合同法中是不能忽略的,而且它的重要性正在不断地上升,是合同法立足于世的精髓与灵魂。诚实信用原则在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发展也是迅速的,在制定合同法律制度时,诚实信用原则所存在的地位以及所起到的原则都是很令人瞩目的。所以,现在我们这篇文章主要是要对我们国家的《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及分析,来探究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意义。

1 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法规范

1.1 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表达

法国的民法典里规定,审判员在裁决案件的时候,不能用一般的规则进行裁决。所以,法官的工作仅仅就是找寻相似的案件的相关法律条文,以及查清楚案件的本来事实。这样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国法典上的规定就毫无意义。德国的民法典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上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对契约的实施上,即使是受到耶稣的影响,依然规定了详细的缔约过失责任,相对于法国的民法典,可以说是在思想上更进了一步,但是在原则上的指导依然是缺失的,理论的发展也是有就事论事的嫌疑,在合同上就难以起到作用。在法国和德国这两个国家,他们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是在司法机关中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的。瑞士的民法典让诚实信用的作用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这个基本原则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也是非常适用的。它的存在让实证法学强调法的独立科学性终于被打破了,让诚实信用的作用的范围在债权债务的实施内,虽然在文字的叙述方面不是特别的清楚,也不是非常的详细,但是,它的存在在法律层面上让审判者即法官能够时时刻刻以客观的标准进行裁决。而在我们国家合同的立法上,对于诚实信用的立法表达,它的特点是比较鲜明的。虽然让规范伦理道德的诚实信用原则融合到法律是在罗马法开始的,但是在中国的古代,这个诚实信用的原则是早有流传的,它的意义也是源远流长的。“信,诚也,从人言。”“尔无不信,朕不食言。”“以质剂结信而止讼;以贾民禁伪而除诈”等都是中国最早也是最为传统的诚实信用原则。

我们国家自古以来就被儒家思想的熏陶,而儒家思想认为诚实信用是人们内心最为基本的操守而不是嘴边的说教,诚实信用是我们每个人最为基本的行为准则,它组成了我们国家的传统道德,而且是极为重要的部分,不仅如此,它在商业道德中也是极为重要的。在我们国家,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存在,并得到确立的过程是很让人思考的,即使时间不是特别的漫长。比如,在1999年的时候才仅仅有这样的规定“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只在技术合同法上,其他形式的合同法竟没有对于诚实信用的规定。但在1999年的合同法的制定中,有这样的规定就是当事人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时候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个规定与以往的立法相比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双方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二是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整个合同关系之中。技术合同法只是规定了这个原则,并没有确立下来,而合同法则是将它适用整个合同关系之中。

1.2 先合同义务

在我们国家以前的民法中,民法认为当事人只有在合同真正签订后,他们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即使在合同之前已经达成协议,这是的当事人也不需要履行义务,否则会给合同双方增加义务,对谈判自由有影响。但是,现在的合同就有所不同了,只要当事人一旦接触以及缔约契约时,诚信信用原则就已经是必须遵循的义务了。协力义务、保护义务、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等都是当事人必须履行的诚实信用义务,所以现在的契约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规定。

1.3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全面的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最为基本的要求也是合同中的义务。在合同中除了要遵循明确规定的义务之余,当事人还需要依据合同的各种性质和习惯履行一些附带的义务,比如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还有相对的减损义务,对于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照顾和保护义务不能推脱。

2 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法规范比较

合同法总体精神的把握在于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把握。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实质既起到了指导性的准则作用又确立了一个合同法的具体规范的范围,也为合同法的不确定性划定了界限。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法规范之间的差异使得了这个目标得以确定。

2.1 在产生依据方面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道德规范逐渐演变成法律原则,而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产生也是由此情况而来的。不仅对早期的生产和经济有关也和哲学以及宗教意识也有关联。诚实信用原则成为合同法的条文之后,就成为了一项法律规范,以伦理为基础的道德法律技术化的结果。合同法规范的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是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规范化和具体化等,合同法的规范产生的方式和内容在一定范围内被诚实信用所决定。

2.2 在表现方式方面

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就是比较抽象,内涵以及它的内涵都不能确定,而它涵盖的范围却比较广泛。合同法规法对权力义务都有明确规定,假定、处理和制裁是它的基本组成部分。诚实信用原则却没有实际的行为操作模式。通过合同法规范的具体化实现它的诚实信用原则,并不是以具体的合同问题产生的法律规定。

2.3 在适用方面

合同法规范与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着许多的不同之处,比如效力范围的不同。对于合同的解释,补充和评价,这些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都可以做到。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起到引导作用,它不是争议解决程序发生前的操作模式,但是对于案件事实的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认定。对于新权利的创设,权利的确认和变更,以及宣布权利是否有效都可以通过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认定。而且对于合同法规范来说,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都相较宽泛。除此之外,这两者的适用方式也是极为不同的。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看,法院处理案件的原则都会遵循以下的准则,先把低层次等个别制度作为处理案件的出发点,然后必须用尽各种解释何类推方式来解决不能得到解决的,的但是所有都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 结语

总而言之,我们要把诚实信用原则像所有其他法律原则一样,用一种审慎的态度去看待它。原则比规则更具有灵活性和弹性,它包含着更多地道德伦理内容,特别是过度的认为法官在解释原则中的作用很无法替代的,而且也会破坏合同的确定性,合同的权威也会被质疑,在规则的存在之下。如果没有遵守原则的审判必然会对法律的权威造成一定的伤害,而且对合同的是否真实以及制定的秩序都会进行损坏,这种做法让我们国家的合同法的规则的法制取向藏下很大的威胁。

参考文献

[1]姚雅洁. 中澳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比较研究[J].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5:480-483.

[2]方印. 我国新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性[J].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2:95-102.

[3]李岩. 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乱象与本相——兼论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类型化[J]. 法学,2015,11:54-68.

[4]李勰. 再论诚实信用原则的类型化——以传统抽象概念思维为参照[J].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05:6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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