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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

2017-07-19雷羽

卷宗 2017年11期
关键词:立法完善

摘 要:在城市用地日益紧缺的当下,越来越多的高楼大厦拔地而起,从而高空抛物事件便随之出现,近年来更是引起了社会的热烈讨论。高空抛物事件所可能和实际造成的严重危难性,使其不能单单停留在道德层面予以谴责,更应该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予以严厉的制裁。在这样的背景下,《侵权责任法》第87条就高空抛物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彰显法律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然后由于法律固有的抽象性和滞后性,该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

关键词:高空抛物;责任分配;立法完善

1 引言

从古至今,法学家们一直在思考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制度能够使得风险的分配变得相对合理,毕竟。“新世纪的人们栖栖皇皇,念兹在兹的,不是财富的取得,而是灾难的趋避。换言之,现代立法的重要精神追求之一便是共有风险的分配公平合理。

在我国的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领域表现更是尤为突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作为对被侵权人的重要救济途径,随着社会的发展,其立法精神不断变化和重心偏移,不过可喜的,侵权法越来越注重对被侵权人的保护和救济,同时也强调对于集体侵权行为的责任合理分配。

2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概述

简言之,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指的是高层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实际居住使用人从高层建筑内向往抛掷物品,并导致被害人遭受严重人身遭受重大伤害的侵权行为,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在该侵权行为中,只有被害者是明确的,而真正的侵权行为实施人是无法确定和判断的。

在《侵权责任法》相关条例出台之前,众多的专家学者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具体界定都阐述了自身的观点,其中不乏王利明和杨立新先生等法学大家。《侵权责任法》具体条例出台后,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有了较为明晰的界定。该法条从两种情况出发,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当具体的抛掷行为人即侵权行为实施人可以确定时,则由其相应的承担全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当该行为人无法确定时,则由可能的侵权行为实施人如高层建筑物使用人和该高层建筑的实际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是,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如共同侵权行为、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致害等侵权行为不同,有其特殊性。首先,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必然要有从建筑物内抛掷物品的行为,所抛掷的物品也不是建筑物自身就带有的物品,而应该是某个人所有之物。其次,该行为的发生必须是人力所为,而不是纯粹的自然因素引发或是由于不可抗力,也不是由于建筑物的自身缺陷所致,否则应归属于意外事件或建筑物的管理疏忽等,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无关。再者,在该行为中真正的侵权行为实施人难以确定。最为重要的是,在系列的相关案件中,都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更有甚者造成了被害人的当场死亡,产生了相当恶劣的社会影响,必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进行侵权责任补偿。

3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原则和方式是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的主要探讨对象和研究方向。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的研究,一般也都基于此。

在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研究中,主要有受害人风险自担说、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风险说及社会承担说;其中较为主流和具有实践参考意思的是后面两种学说,第一种学说遭受的质疑颇为强烈。受害人风险自担原则、不可伤及无辜原则和穷尽救济手段原则是风险自担说的理论支撑,但是在现代社会,政府应该尽可能的为公民提供福利和安全保障,不应该过多的让受害人自行承担损失,不符合现代法律的立法精神。社会承担说的主要学说内容是责任的承担既不应该由受害人自行承担,也不应该让无辜的第三人受到牵连,所以应当由社会予以救济。

在笔者看来,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风险说更符合当代《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追求即公平合理的风险分配机制。将建筑物所有人和使用人列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主体,既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利益得到保障,但是与此同时,该主体的范围应该进行严格限制,不能盲目扩大追责主体,才能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相对平衡。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不能单看最终的成果,必须同时考量追求该成果所需要付出的成本,毕竟资源在总体层面是有限的。因此,在风险分配时,我们应该考量的是如何实现效率的最大化,换言之,什么样的制度建设才能最大程度的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同时只需付出较小的成本。不难发现,只要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尽到自身的合理谨慎注意义务,哪怕是消极的不作为,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并且这个成本是相对较小的。

综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来处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学界较为普遍的认识,也是《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思路。当具体的侵权行为人可以确定之时,由被害人承担证明责任,举证真正的侵权责任人即此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当具体的侵权行为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则采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和建筑物的实际所有人共同承担责任,分配风险。虽然学姐对于公平责任原则是否应该从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二者平衡中进一步进化分离出来,从而成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这并不影响其在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分配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明确了侵权主体和责任承担原则之后,便可继续谈论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承擔方式了,当下主流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连带责任承担和按份责任承担。王利明教授曾在民法典建议稿中表示更为认同按份责任承担,笔者与教授观点一致。

按份责任适用有其合理性。首先,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的过错是按份责任承担的一大重要特点,同时也是符合高空抛物情形的。在高空抛物案件中,真正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人一般只有一个,而在该行为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由建筑物的使用人及建筑物的实际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情形下,各业主之间(除真正侵权行为人之外)完全不存在任何有关伤害行为的意思联络。再者,按份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在按份承担的情形之下,实际分摊到各业主的赔偿金额往往是比较容易负担的,这样既有利于使被害人尽快的得到救济,又有利于责任分配和法律的执行,彰显法律的严肃性。

4 总结

高空抛物行为屡见不鲜,大多数国家都对该行为采取了立法规制,以实现对被害人的救济和对行为人的惩戒。但是,就我国而言,虽然《侵权责任法》敢于从正面立法以试图解决该问题,然而在具体的生效要件判定上,还是存在很多的争议,社会也尚未形成普遍的共识。除此之外,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如案情复杂,举证责任繁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导致被害人的损害无法赔偿、没有及时得到救济的现象时有发生。站在总体和宏观的视角来看,我国就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行为责任承担已经有了较为体系的认识,但是仍然存在细化的问题亟待解决,仍然留有值得细究的问题,未来之路还很长。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编[M].2005

[2]李永成.论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D].山东大学,2010.

[3]王利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6,(6)

[4]韩强.论抛掷物、坠落物致损责任的限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困境及其破解[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14,(2)

[5]王风华高空抛物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6,(6)

作者简介

雷羽(1996-),女,汉,江西丰城,本科,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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