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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收购烟叶构成要件及证据规格

2017-07-18张超山东临沂兰山区烟草专卖局

消费导刊 2017年14期
关键词:烟草主体

张超 山东临沂兰山区烟草专卖局

擅自收购烟叶构成要件及证据规格

张超 山东临沂兰山区烟草专卖局

擅自收购烟叶违法行为在专卖执法过程中并不多见,一般发生在烟叶产区或者烟叶收购期间,本文就该类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证据规格、证明标准进行探讨,以期能够指导专卖执法实践。

收购烟叶 要件 证据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构成要件

擅自收购烟叶是指无烟叶收购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叶收购业务及有烟叶收购资格的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烟叶收购的行为。擅自收购烟叶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体要件

该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是一般主体,所有单位或者个人只要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购烟叶的行为发生,均可构成违法。

(二)客体要件

该违法行为的客体是国家对烟叶的经营管理制度,擅自收购烟叶违法行为的标的是烟叶,而且是属于烟草专卖品范围的烟叶。

(三)客观要件

该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无烟叶收购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叶收购业务的行为以及有烟叶收购资格的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烟叶收购的行为,即具有违法收购烟叶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第一,除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烟叶的;第二,烟草公司或其委托的单位不按烟叶收购计划收购烟叶的;第三,烟草公司或其委托的单位不按烟叶收购合同收购烟叶的;第四,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不按委托地点收购烟叶的;第五,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价格收购烟叶的;第六,其他违法收购烟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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