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构成要件及证据规格
2017-07-15张超山东临沂市兰山区烟草专卖局
消费导刊 2017年10期
关键词:烟草
张超 山东临沂市兰山区烟草专卖局
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构成要件及证据规格
张超 山东临沂市兰山区烟草专卖局
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是专卖执法中经常查获的一类违法案件。该类违法行为严重冲击了当地烟草市场秩序,也影响了守法卷烟零售户的经营效益。本文就该类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证据规格、证明标准进行探讨,以期能够指导专卖执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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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行为构成要件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行为,是指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该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所有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均构成违法。
2.客观要件。该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是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在认定这一违法行为时应注意:一是行为人从事的是零售业务,根据烟草专卖法律规定,应当理解为一次性销售卷烟、雪茄烟不到50条的,非批发业务,这是与无证批发烟草制品违法行为的区别;二是对要在经营场所公开摆放、展示烟草制品,以及寄售、代卖等其他变相经营方式,均可理解为“经营”;三是行为人经营的烟草制品只限国产真品卷烟,如同时涉及假冒注册商标卷烟、伪劣卷烟、走私卷烟的,则构成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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