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旅游合同的常见问题与风险防范
2017-07-15邹东宁济南市旅游监察支队
消费导刊 2017年10期
邹东宁 济南市旅游监察支队
论旅游合同的常见问题与风险防范
邹东宁 济南市旅游监察支队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市场经营主体和组织、接待游客数量持续增加,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旅游纠纷数量激增,种类呈现多样化趋势。为了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本文针对市场常见问题的预防及合理化规避风险总结归纳,试图为之提供行之有效的可行性建议。
旅游 合同 风险 规范
一、旅游合同常见问题及表现
(一)未明确签约双方当事人名称、住所或姓名、地址。《旅游法》第五十八条、《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签订应当填写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某些旅行社故意不把名称写清,其一不易使旅游者审查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是否具有签约的主体资格;其二签约后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团,因签约主体不明,当旅游合同出现纠纷时,旅游者不便追究旅行社的违约责任。举例案例:林某一行12人通过某旅行社网上报名参加了泰山、曲阜二日游,出团前按要求交纳1000元预付款,出团当天上车后再向导游补交6200元余款,双方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名称字迹潦草、填写不完整,也未盖章,未开具发票。旅途中导游要求林某等人到特产店购物,因行程没有此项安排林某等人拒绝前往,与导游交涉未果后却被强制赶下旅游车,行程被迫结束。返回后,旅游者因无法确定组团社的名称及相关资料,给调查带来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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