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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教育督导的特点

2017-07-12俞婷婕

教育 2017年27期
关键词:学校教育教师

俞婷婕

澳大利亚没有单独设置的学校教育督导系统,其教育督导与教育管理是融为一体的。因此,要了解澳大利亚教育系统督导职能的行使状况,就必须先从考察其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入手。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特点

以“分权制”为特征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 澳大利亚的联邦政府与州或地区政府间有着明确的教育权限划分。联邦政府负责制定全国教育事业政策和发展战略、为教育系统提供大量的经费保障、管理某些国家教育项目以及高等教育,但不对中小学校负直接的责任。根据1901年生效的澳大利亚联邦宪法规定,各类教育的立法权归州或地方一级的政府,它们对本州或地区教育事业和服务负主要责任。因此,澳大利亚8个州和地区都有自己的一套教育体制和独立的管理权限。各州和地区都设有教育部,教育部部长为内阁会议成员。教育部下通常还设有学校教育局、职业教育局、课程考试局等机构,各机构分管不同的事务。管理这些机构的总长由州或地区教育部的部长委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之内,部长和这些机构的总长都有独立决策的权力,其他部门和机构的总长乃至州长都不能对其插手。州教育部下还按地区划分为学区,学区之下又划分为更多的分学区(即子学区),分学区之下就是中小学校。

以“权力下移”为主题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澳大利亚的学校系统实行集中化管理。70年代之后,各州和地区开始采取分散化管理的办法,并致力于推动这一进程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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