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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全民健身地方立法比较研究

2017-07-12林芳臣

浙江体育科学 2017年4期
关键词:法律体育

唐 勇,林芳臣

(浙江财经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体育法学·

长三角全民健身地方立法比较研究

唐 勇,林芳臣

(浙江财经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研究目的:以长三角区域为例证,考察全民健身地方立法实际状况,总结实践经验,以期提高全民健身地方立法质量,丰富社会体育法治化理论。研究方法:运用文献调研、语义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对江、浙、沪三地的全民健身地方立法进行法理研究。研究结果:三地均由人大常委会制定条例规范全民健身活动,但在制定根据、调整对象、法律原则、负责机构、全民健身主体和权利义务等方面存有细节上的差异,立法技术比较成熟。研究结论:地方立法应当宣告公民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侧重政府公共服务的提供,设计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法条,并在学校开放体育设施方面创新制度。

全民健身;地方立法;长三角

在我国体育立法实践中,“全民健身”不仅是一个范畴层面的法律概念,还是一种制度层面上的旨在增强群众体育健身意识,提高体育活动普及程度的法律体系。1993年全国体委主任会议提出落实“以青少年为重点, 以全民健身为基本内容的群众体育”发展战略,开始着手制定一个国家领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全民健身计划[1]。历经二十余年的发展,以《体育法》第2条为根据,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为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为补充的全民健身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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