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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2马义,尹开桂

遵义 2017年9期
关键词:何堪新区舆论

缘起

2017年2月17日,于欢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3月23日,该案经《南方周末》报道后,舆论哗然,引发网络信息评论刷屏,媒体舆论倾向于“正当防卫”应“无罪释放”,于欢也从法定“罪犯”升为舆论“英雄”。

2017年4月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河北雄县、容城、安新三县设立的国家级新区。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的历史性战略选择,是继深圳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之后又一具有全国意义的新区,是千年大计、国家大事。

《遵义》编辑部选用“雄”字作为2017年第5期“月字”栏目用字,以引起读者关注近期重大事件和未来发展动向。

释意

雄,从构字法言,为形声字。左从厷(gōng),表声,亦表“公”义;右从隹(zhuī),与鸟有关。本义为“公鸟”。

嘉言

《说文》:“雄,鸟父也。”《诗•小雅•正月》:“谁知鸟之雌雄。”雄为公鸟。

《诗•齐风•南山》:“雄狐绥绥。”《乐府诗集•木兰诗》:“雄兔脚扑朔。”晋•干宝《搜神记》:“剑有雄雌。” 雄为公性。

明•夏完淳《狱中上母书》:“淳死之后,新妇遗腹得雄,便以为家门之幸。”雄为男子。

《左传•襄公十年》:“有夫出征,而丧其雄。”雄为首者。

《资治通鉴》:“刘备,天下枭雄。”雄为人杰。

《资治通鉴》:“今数雄已灭。” 清•梁启超《谭嗣同传》:“绝世之雄。”雄为强国。

《史记》:“愿与汉王挑战决雌雄。”雄为胜利。

明•朱鼎《玉镜台记•开场》:“雄词惊四座,压倒群英。” 雄为壮烈。

演义

“于欢案件”和“雄安新区”经历了媒体舆论的喧嚣之后,如同铺天盖地的巨浪一样,甩回到海里,至今又风平浪静。

“于欢”瞬间成了舆论的“英雄”。于欢案件在法律与伦理的夹击之下,进行艰难的徘徊。这似乎在给人造成一种幻觉:好像中国的法治环境已远远超越了伦理道德的高度——宁可不合情,或许不合理,但很合法。很多人觉得,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但实际上他们并非一对矛盾。于欢案件问题的关键其实并不在于“杀人”,而是“为何杀人”。仅仅在果上纠结,不如在因上找到症结,否则这个案例将毫无法律意义,既不是第一例,也绝不会是最后一例。

法治社会的真实目的在于止恶扬善,从而使得恶的成本更高,善的成本更低,唯此社会才能趋于安全,否则只会动乱不安。我们并不奢望于欢成为“英雄”,更愿意看到对于于欢的复审,让人们真实感受到法制的底线希望。如果以表面之恶而止恶,却带来苦的惩罚,这个世界上究竟谁还会主动阻止恶势力,令人怀疑。所幸,“沉默的大多数”正在转向为“呐喊的大多数”。这不能不说是个社会的进步。

“雄安新区”的名字与“中国梦”很和谐:中国不仅要复兴雄起,但更要天下平安,也就是“国强民安”。否则即使国强了,而民不安,国强也就失去了目的与意义,国若无民何堪国,民若不安国何堪?

河北省等于贡献了两个直辖市,却多年来不得直辖市辐射发展之利,反而出现典型的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周边塌陷怪圈,不能不令人遗憾和震撼。但若又再造一个深圳或浦东,仅仅停留在经济指标上,则雄安的未来改革标本价值将大打折扣,甚至实无意义,无非重复而已。与深圳和浦东不同的是,“雄安新区”消息发布得突然与高调并举本身反馈出,改革成本与纠错成本已今非昔比,这也无疑将考验执政者的智慧与魄力。

(文/马义 书法/尹开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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