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刺死辱母者”案: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

2017-07-12文丨佳

遵义 2017年9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司法案件

文丨佳 雨

“刺死辱母者”案: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

文丨佳 雨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39名“员额法官”面对国旗庄严宣誓。(CNS/图)

2016年3月23日,南方周末发表的《刺死辱母者》迅速刷屏。报道了发生在山东聊城的一个惨剧。催债人用极端手段侮辱被告人于欢的母亲。有人报警,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被告人欲离开但被阻止,情急之下拿刀刺向催债人,4个催债人被刺中,其中一人失血过多死亡。

血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3月26日上午10点43分,山东省高院通报辱母杀人案情况称已受理当事人上诉。通报称: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高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将通知相关律师阅卷并听取意见。

3月26日上午11点16分,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称派员调查于欢故意伤害案。通报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3月26日上午12点50分,山东省公安厅称,26日上午已派出工作组,赴当地对民警处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

3月26日下午16点27分,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称,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第一时间抽调公诉精干力量全面审查案件,在该案二审程序中依法履行出庭和监督职责。

3月26日下午16点35分,齐鲁网讯聊城市成立于欢案工作小组,对案件展开全面调查。

3月26日,山东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办案民警告诉澎湃新闻,目前于欢案中10名讨债者(11人中杜志浩已死亡)全部被抓。

在舆情不断发酵的同时,国家司法系统迅速做出了反应,层级一级比一级高。3月26日一天,传来的都是这样的消息:

10:43,山东省高院通报,已受理当事人上诉。

11:15,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已派员调查于欢故意伤害案。

12:50,山东公安发布消息称,省公安厅派出工作组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

16:27,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宣布对“于欢故意伤害案”依法启动审查调查。

17:27,聊城发布发布消息称,聊城市已成立由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牵头的工作小组,针对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为等问题全面开展调查。

这些表态中,除山东高院属于例行公事外,最早表态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显示了极强的舆论嗅觉、政治敏感性以及果断的行动力。在此之前,山东无论是媒体还是官场,对此都保持了冷静克制的态度,一片静悄悄。直到最高检的消息出来,才迅速跟进。若是之前就已经在研究应对办法,那就是“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最有意思的是聊城,任你山呼海啸,我自岿然不动,本该是所有机构中最早拿出态度的,结果却成了最后一个。这份呆萌的定力,令人着急。

据聊城新闻网消息,经调查,2016年4月13日,干警郭增金等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苏银霞的人身安全;2016年4月14日,干警朱秀明等人在多名讨债人员阻止于欢、苏银霞离开接待室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于欢案处警干警在警情处置过程中存在处警不力、对现场处置严重失责等失职行为。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聊城市纪委、市监察局责成冠县纪委、县监察局对郭增金、朱秀明等人立案审查。

一石激起千层浪,短时间内,众说纷纭,议论纷纷,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辱母杀人案”、“激情自卫”、“正当防卫” 等关键词登上了各社交媒体热门排行。

公众在关注案件进展的同时,这些问题在网上已然引发了几乎一边倒的舆论风暴:于欢刺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人伦与尊严何在?法律底线在哪里?

无期徒刑?正当防卫?

群情激昂的背后,透露的不止是对案件当事人个人命运的挂怀,更多的是对法律规定、法律适用的思考。事实上,本案一大法律争议是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一审判决的法检机关均认定于欢为故意伤害罪,量刑为无期徒刑。不少法学学者认为该案应适用防卫过当条款,目前量刑过重。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也可能直接影响二审判决走向。

从道德情感的角度出发,没有人不理解和同情于欢;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杜志浩等人的生命健康权依然受到法律保护,但从本案的有关事实来看,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显然超过了立法者的本意、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冲突的发生是因为于欢母子离开受阻,民警当时也已不在房间,于欢当时的主观目的更可能是摆脱拘禁状态,而不是单纯的报复。其行为理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有疑问的只在于,是不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在这一点上,包括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在内的多名法学家和现任法官、检察官都曾发表观点,一致认为构成正当防卫。其中多数意见行刺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即构成防卫过当——相对于杜志浩等人的生命健康权,被限制的人身自由权位格较低,不满足无限防卫权的适用条件,应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但是,聊城中院的解释也不能说是荒唐,从中国过往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确实很窄,比法律规定的要严格的多,基本只有在生命健康权利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才予以认定,如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强奸、绑架等。

2月16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高级法院政治部主任会议。最高法政治部主任徐家新在会上表示,司法改革全面深入推进,法院队伍管理体制新框架基本形成。基本完成以司法责任制为中心的综合性改革总体框架。完成全国21万多名法官职务套改工作,86.7%的法院完成员额法官遴选,产生员额法官105433名。(CNS/图)

聊城中院没有认定正当防卫,反映出的是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之间的矛盾,并非因为法官愚蠢。其背后的政策考虑或许在于,防卫行为毕竟是一种不可控的私力行为,会给社会稳定带来一定风险,如果不是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法院宁愿被害人选择隐忍克制,到时候再向公权力求助,由公权力来对侵害人进行惩罚。

这种矛盾的后果,在于欢案中充分地暴露出来。在案件已经引发全国关注的情况下,也可以算得上一种契机,来统一法律条文和具体司法实践。

山东高院可以通过请示的方式请求最高法院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作出解释——这样的解释将具有法律效力,全国法院必须遵守。或者在法院判决之后,最高法院将其编入最高法院公告,或者收入指导性案例,也能起到相当的导向性作用。

法学专家陈兴良认为,于欢系正当防卫,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无罪。于欢构成刑法第20条第一款的正当防卫并且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不应负刑事责任。

多次参与刑法修改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也认为,于欢属正当防卫,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他认为,本案的不法侵害令人发指,多个黑社会组织成员长时期非法拘禁和暴力威胁被害人,足以认定为“行凶”;其中的强制猥亵手段与强奸类似,针对这种侵害完全可以按照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行使无限防卫权。本案如处理得当,将成为未来司法机关认定正当防卫的风向标。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认为于欢无罪。稍有争议的是,是否存在防卫过当。但从现有材料可知,于欢的防卫手段应该在合理限度内,被害人若不自行耽误救治,并不会死亡。

3月26日,诉讼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于欢案定罪量刑明显不公。“就现有公开信息而言,于欢案定罪量刑可以说是明显不公正甚至是错误的。如果最终认定于欢构成正当防卫且没有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那一审就完全错了”。陈光中表示,该案进入二审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这一全面审查原则要求二审法院既要审查于欢上诉的问题,对没有上诉的问题也要审查,最主要是查明事实真相,认定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是否准确。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明确表示,正当防卫的法定要件和司法社会功能都值得反思。多年来,我们学的正当防卫理论是,行为人必须是为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才构成正当防卫。但是,当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正在遭受令人难以忍受的凌辱时,行为人奋起反抗,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这究竟算不算正当防卫?

陈瑞华表示,对此,刑法理论是不予承认的。具体到本案,当行为人亲自目睹自己的母亲受到极端凌辱时,法官是否应扪心自问:任何人在此情形下,会平心静气的忍受凌辱吗,刑法究竟是在鼓励人们依法抗暴,还是逼着人们忍受凌辱,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被辱也不反抗?即使是防卫过当,判得是不是太重了。

我们期待着司法人员反思:司法的社会功能究竟是什么?刑法要不要调整正当防卫的法定要件?刑法理论要不要更加关注社会需要和经验常识?法律人不要过于自负,以为自己才是法律精神的权威阐释者,否则,没有人会把恶法和错误的司法实践当回事的。

法律底线?人性的底线?

“刀刺辱母者案”的舆情热度,依旧是“高烧不退”。卷入讨论的,不只吃瓜群众,还有很多媒体和专业人士。

“刀刺辱母者案”能从极端个案变成刷屏话题,能让互撕成习的舆论场罕见地、一边倒地表达某种态度,也必然是因为它投射的现实截面与人们的遭际可能有重叠。其发生逻辑与具体情节有较强的代入感,为人们的移情提供了落点——与其说是公众关心于欢,不如归结为人们从于欢身上看到了自己。

“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的判决,必定会传递人伦情理的温度。

司法,无外乎情与法的度量衡,它不仅关乎纸面规则的兑现,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追求,更关乎人心所向、伦理秩序。

全国优秀律师,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主任熊智表示,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这是《礼记•檀弓》中孔子与学生的一段对话:子夏向孔子请教说:“对于杀害父母的仇人应该怎么办?”孔子说:“睡在草垫子上,枕着盾牌,不担任公职,时刻以报仇雪恨为念,决心不和仇人并存于世。不论到什么地方,武器都不离身。就算是在市集上或官府前碰到了,也要拔出武器和他拼命。”

可见,先贤孔子遇到这种事,也不能冷静。几千年的圣贤如斯,何况于欢?

无疑,于欢刺杀辱母者一案再一次凸显了人情伦理与法律适用的激烈冲突。这场悲剧在拷问全社会(包括司法者),当至亲在遭受凌辱以及侵害时,当执法者无法成为保护我们的依靠时,我们当如何自保及保护至亲?

显然,在本案一审中,法律的正义是倾向于死伤者的。那么,问题来了,舆论力挺于欢的声音越来越强烈又是为何?其中,不乏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另外,案件出现了死伤情况,是否死伤一方就应当获得法律的正义?那么,本案中法律的正义到底该向谁倾斜?

在警察坐视不理的情况下,在讨债者人多势众的情况下,在自己面前侮辱母亲的情况下,要求一个人无动于衷,绝无可能。人性的本能就在这时候爆发,公力救济无望,只有依靠自己的私力救济。一审判决认为于欢不能正确处理冲突,言下之意,无论于欢多么无助,也要选择合适手段反抗,不能杀人、伤人。当公权力不能保障正义的时候,还要附加给弱势方选择合适手段的义务。这不仅于理不合,更于法不合。如果法律允许这样的义务,法律就失去了“惩恶扬善”的功能,就变成了“为虎作伥”的工具。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4月5日下午,在山东省济南市主持召开刑事审判工作调研座谈会。他在会议上强调,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

沈德咏说,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法治和司法的关注度逐年提高,关注主体更加多元,关注焦点更加多样,保护自身安全的诉求已经逐步上升到维护人格尊严的高度。

“司法引发的一些舆情,成因十分复杂,司法机关必须反躬自省。” 沈德咏称。

沈德咏强调,刑事审判牵涉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刑事审判工作贯彻法治原则,坚持严格司法,依法裁判,是不能动摇的原则,是必须坚守的底线。同时,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他强调,讲人情,不是要照顾某个人的私人感情,而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我国有着数千年文化传统,天理、国法、人情是深深扎根人们心中的正义观念,蕴含法治与德治的千古话题。所谓天理,反映的是社会普遍正义,其实质就是民心。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民心所向关系到执政根基。”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拥军认为,最为关键的理由应该是该行为“情有可原”、“其情可悯”,而这样的理由却被省略了,因此该判决缺少了“情”字。用老百姓的话讲,杜志浩举动是“作死”,于欢的反应的是“常情”。当母亲受到侮辱,尤其是受到与性有关的侮辱,无论是保护母亲还是复仇都是正常的反应,具有“情有可原”的成分。换言之,母亲受到这样的侮辱,还不起来反抗,还叫爷们吗?母亲养你这样的儿子有何用?这该是本案中于欢应被从轻处罚的最有力的理由。我们做事情的底线有法律底线、做人底线、道德人性底线,对于是是非非,要有基本的法律判断和道德判断。我们要用法律去有压制人性中的恶,也要充分尊重弘扬保护人性中的善,但无论如何是不能以法律压制人类普遍认同的人性的。

媒体报道的涉案受害人实施的侮辱、虐待、凌辱等行为,令人发指,系非人道的,兽性的,系道德所非议,法律所禁止,人类文明所反对的。对于该种行为的反抗,是我们普遍认同的。我国自古有士可杀不可辱的讲法,精神遭受凌辱,甚至是比死亡让人更难以容忍的。反抗非人道的行为是一种善良的人性,法律是不应禁止的。

李拥军表示,法律提倡正当防卫,同时对正当防卫限定了一定的限度也是合理的。我们不主张以暴易暴,不提倡睚眦必报,也不能强求人们皆以德报怨,对于罪恶坐以待辱,禁止人们反抗。我们想想一个连自己母亲被侮辱都不敢反抗的人,他还有没有人类的道德底线呢。我们是不能强人所难地要求人们忍受屈辱忍气吞声,做一个懦夫孬种。所以对于非人道的恶行的反抗我们是应该肯定的。

法律是不应与善良的人性冲突的。对于正当防卫的必要性条件及防卫过当的限度,我们建议采取相对宽松的标准,以保护人性中的善良举动,使人们敢于反抗、积极反抗罪恶,与罪行作斗争。

全球首家刑侦科学类博物馆——李昌钰刑侦科学博物馆在江苏如皋顾庄生态园绿园景区正式开馆。(CNS/图)

有法律人士指出,“情”即“人情与民情”,人情是指案件相关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民情便包括社会舆论、社会基本常识和共识,以及社会公认的习惯法或风俗习惯等。在于欢案中,由媒体报道引发的社会舆论对案件的进展起了很大作用,是公众默认的情大于理的表现。

从伦理这方面来看,此案之所以能在半年过后掀起舆论波澜,正是因为其中蕴含着许多人的伦理诉求和情感诉求。人民日报也对此发声:“法律的社会功能是什么?可以说,法律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关乎回应人心所向、塑造伦理人情。”“社会公众的朴素正义观念和司法实践结果之间存在的巨大落差是引起大家关注于欢案的原因”,深圳卫视评论员陈迪这样概括说。现实中的司法审判,不仅是对于22岁年轻人于欢的判决,也同样是对所有同情当事人的社会公众的“判决”。

法律的判决和现实社会伦理正义的差距不可避免。但作为普通群众,在为正义发声的同时,也要保持自己的理性。即使有些时候判决欠妥,与伦理道德相悖,但法律从根本上讲是体现人性,凝聚公正,代表正义的。不管是为保护母亲的男子汉于欢发声,还是理解法院的艰难判决,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法律和情理在根本上是没有必然冲突的。

常言道:“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而道德要求通常高于法律。我们离开法律谈道德,恐怕是既毁了法律又丢了道德,到头来只能是南辕北辙,适得其反。

面对22岁的于欢,以及本案中自然正义与法律正义可能存在的落差,司法不仅关乎纸面规则的落地,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更关乎人心所向,伦理人情。

否则,于欢承担的,就不止是杜志浩带来的羞辱。有网友指出,千言万语,都是处于生而为人对道德,对人性底线,对存在在这个社会应该受到的“保护,尊重”和为人子女该去“保护和捍卫”的声音,而并不是真正的与“法律”叫嚣。法律存在的意义是维持公平正义。但是如果法官所谓的公平正义,要建立在忽视人性之上。那么人和畜生又能有多大区别。于欢案,会引起这么大社会反响。归根结底是判决结果已经超越了正常人的底线,超越了人性的底线。法律是有法律的“尊严”,但人也应该有“人”的尊严,法律偶尔凌驾于道德之上尚可理解,凌驾于人性之上真的就是扯淡。

爱德华•S•考文曾经说过:“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法律不能泯灭人性,法官应引领社会风气。法官绝不应该成为办案的机器,法律的最终目的绝对是引人向善,绝不应该是让恶人逍遥,良人受屈。法律体现的应该是公平正义,最终追求的价值也应该是公平正义,我们讲人们对法律人对法律的敬仰,其实是对法律背后所体现的公平正义的敬仰,是对法律的灵魂的敬仰,而绝非对死的法律条文的敬仰,对冷冰冰的法律文本的敬仰。法官的每一份判决应反映出法律高贵的灵魂,而不应该是生硬刻板的歪曲法律的本义,更不应得出与法律本义相悖的结论造成社会风气的倒退。

捍卫公平正义,公检法都有责在身。办案者也只有让民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经得起法治考验、时间检验。而该案引发舆情一边倒,说明公众从中感受出来的公平正义分量,离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仍有不短的距离。

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们司法的价值所在。就此案而言,判决时如能给正常的人伦情理留下必要空间,能考虑到当面凌辱自己母亲导致的精神痛苦,那判决势必会被更多人认同。如今于欢已提出上诉,期待山东高院的判决能传递人伦情理的温度。

诚然,舆论不应裹挟司法,真正希望法治社会的人,同样不愿看到这样的场景。案件若能平反,应当是在合符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实现,否则,就不是真正的法制。

我们不赞同舆论干预司法。但是当刑事个案生成为社会公共事件时,它所带来的讨论,无疑具有启发民智的意义,甚至关乎我们对法治未来走向的信心。在被刷屏的一天里,有关于欢刺杀辱母者的上亿条评论,是国人对法治高度关切的一个生动注脚。

民意“助推”法治

仅从网络上的反响来看,有关判决与多数民意并不同调。尽管司法并非总要跟在民意的背后,看民意“脸色”行事,甚至司法有时还需要矫正盲从的“民意”,但如果一份判决在“良善”、“公正”等基本维度上与多数民意相悖离,那相关办案单位和人员有必要进行检思反省。

央媒评论指出,这个案件之所以升温发酵,一方面体现出人伦与法理的冲突,一方面也得益于有关方面包容透明,让各自观点充分表达,体现了我们法治建设的成熟和开放。随着舆情升温,司法机关也主动作为积极回应。最高检察院派员赴山东对该案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媒体反映的警察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山东省高级法院也发布了已于3月24日受理该案上诉,合议庭现正在全面审查案卷的消息。

从目前的舆论走势看,视角多样,观点碰撞,各抒己见,莫衷一是。综合各种观点,大多议论依据一家之言,缺乏多方视角,缺少很多细节。仅仅据此来还原事情真相,难以解释诸多疑问。而坊间依据此篇报道发声,就此得出结论性观点恐怕还为时尚早。

于欢的遭遇,未必具有什么普遍性,但至少有两点触碰到了人们的痛感神经——个人在面对近乎极端的羞辱时如何以对,还有执法和司法层面能否为个体实现权利救济。前者关乎人心人伦,后者关涉法治正义,二者都连着公民尊严。

讨债者杜志浩当着儿子面淫亵母亲的做法,高利贷高到可怕的利息,还有相关执法人员的出警处置措施,会成为舆论炮火对准的靶心,也是因为,这些突破底线之举是跟践踏尊严连在一起的,并合成了我们生活环境的不确定因素,激起了我们的切身痛感。

业内人士佘宗明认为,在公共事件中,往往也正是这些发轫于切身痛感的在场关注与强势围观,倒逼了公平正义在个案上的归位,促成了很多社会症结的消弭。

都说“法律不可远离‘看得见的人情’”,而那些公共发声,正是法律的庭院外看得见的人情民意。这并不是说,法律就该迁就和盲从民意,看舆论“脸色”行事,而是指司法在保持独立公正的同时,也要接受舆论监督,经得起法治和民意的考量。如果某个判决在“法律公正”“人本关怀”等指针上与普遍的民意脱节,那我们是否应该反思,是不是有些环节出了问题。在该案中,于欢到底是不是正当防卫,该不该判无期,是法律范畴的事宜,也要靠事实和法律“落槌定音”。法律是裁断是非的准绳,当成共识。

但法治语境下的裁决,未必就该“冰冷”得不近人情。正义从来都不是机械地拼装法条,世俗情理也是对司法实践中弹性裁量的制衡。所谓“法律不外乎人情”“为保持法律准绳的垂直,必须加入人的重量”,也是说法律会内蕴人文价值,其价值取向通常也会跟道德律等有一致性。

基于此,司法更应敞怀接受舆论监督。现实中,也正是舆论监督,推动了中国法治的前进步伐。

像唐慧案和聂树斌案等,汹涌的舆论都对案件趋于公正的走向,起到了巨大的助推作用。“刀刺辱母者案”激起的舆情波澜,同样可以成为推动法治向前行进的重要力量。

不必担心舆论监督会受限于舆情质量的良莠不齐,舆论本就有“无影灯效应”:舆论空间中会有自发的信息相互补充和纠错机制。像“刀刺辱母者”事件上,有人提醒不能混淆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防卫的概念,认为只有刀架在脖子上才能防卫,有人则指出,于欢杀人时“辱母”行为已结束,刀刺属于防卫但过当……这些专业见解糅合在一起,对司法实践不乏参考价值。

“刀刺辱母者案”引发的讨论是海量的,这些井喷的讨论承载着厚重的舆论监督诉求,也该成为兑现法治正义的“助攻”。

连日来评论围绕着伦理与道德展开,也有人探讨正当防卫的法理依据,对“防卫紧迫性”作出判断。必要的理性探讨和理论分析是可取的,但需要更多的事实作为评判依据。有些偏激者甚至认为“杀死辱母者的行为,不但不应惩罚,反而需要褒奖”,这样的言论往往把争论引向极端。在这个事件中,公众更要保持必要的理性,不要被过度情感和偏颇言论所左右,如果指望通过“血亲复仇”、“以暴制暴”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那无异于是缘木求鱼。感情用事,言辞偏激,跟帖过激,解决不了法律问题。

有评论指出,目前此案已经到上诉阶段,案件程序还未走完。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并无最后定论。随着案情的不断披露,相信还会有很多细节浮出水面,公众不妨多些耐心和定力,给司法机关足够宽松的舆论空间,等待最终判决出炉。司法机关也应顺应民意,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只有公开透明才能有效的促进司法公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

关注舆论及时回应,是阳光司法的进程。法官作为案件的审判者,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案件的事实依据才是断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无罪的基础,法律明文规定才是量刑的依据。有理由相信,给司法机关时间与耐心,案件一定会有一个公正的判决。而面对舆情关注,能够清楚的解释判决依据,能够清晰的解答公众疑惑,才是最好的回应。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猜你喜欢

公平正义司法案件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下侦羁关系的反思
审判执行不停摆 公平正义不止步
一起放火案件的调查:火灾案件中的“神秘来电”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左脚丢鞋”案件
选任好人民陪审员 让群众感受更多公平正义
坚持公平正义 增强裁判效果
让公平正义在“最后一公里”提速
司法所悉心调解 垫付款有了着落
奏好人大内务司法监督“三步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