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德国财产权确立及其社会义务之启示

2017-07-11刘道前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7年10期

刘道前

【摘要】表面上物或者权利所有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物或权利进行支配和使用,事实上每个人在对物与权利进行支配和使用时均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并承担社会义务。如何界定公民私有财产应当无偿承担社会义务的界限,则是财产权保障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有明确财产权利和义务之关系才能促进财产权的保障。

【关键词】财产权保障 社会义务 补偿

【中图分类号】 D951.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7.10.011

隨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财产所有者将会发现,尽管其拥有该财产,但是支配和使用将可能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这种社会表象的背后是财产权的法律问题,财产所有者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其界限是什么?公民私有财产承担社会义务是否应当得到补偿?本文将通过德国财产权形成过程中典型案例《城郊田园租赁案》①及《义务图书案》②,分析德国社会发展进程中财产概念发展变化及在发展变化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办法,论证其个人财产权及社会义务形成的基本原则。我国应如何依法保障公民财产权,确定私有财产社会义务及其界限。“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个人私有财产得到国家公权力的保障,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德国财产权发展变化及其社会义务的形成

德国有关财产权的规定最早出现在《普鲁士宪法》,该宪法直接借鉴罗马法对财产的规定,认为“财产是建立在一个具体物体上的所有可以想象到的权利,具有排他性”。……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