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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必然性及风险管控

2017-07-09刘玥

科学与财富 2017年18期
关键词:金融监管交易成本金融风险

刘玥

摘 要: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以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和众筹融资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也逐渐暂露头角,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创新的一种形式,其显著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直接融资相较于间接融资的内生性优势揭露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必然性。然而,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也给犯罪提供了土壤,比如它更易受到黑客攻击、病毒侵袭,信息更容易被窃取、恶意修改等,尤其是交易者身份和真实性难以辨认,导致消费者信息泄露及受欺诈等风险较高。如何趋利避害就成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金融压抑;交易成本;金融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以及其存在的必然性

(一)何为互联网金融

所谓互联网金融,是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的核心功能结合的金融创新。谢平、邹传伟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中,把互联网金融定义为一种支付方便,信息不对称程度极低,可以达到与现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从而能够大幅减少交易成本促进经济增长的一种金融模式。在这种金融模式下,传统金融中介机构如: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都不起作用,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作为尚在发展中的互联网金融,不同学者给出的定义也不尽相同,还未有明确的官方定义,在此只是列举一种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1.1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已然成为最重要的支付方式之一(见图一),在2016年第三方支付的交易额也呈逐季度增长状态。电子商务和线上支付的迅速发展使得货币变成了真正意义上的电子货币,即增加了电子货币的供给,在货币供给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大大减少了大面额纸币的发行量。人们也愈发享受不带钱包也可出门的生活,即使你在一家路边摊吃早餐亦可用支付宝和微信付款。第三方支付的广泛应用不仅得益于它的方便和灵活性,还得益于其第三方的公正性。第三方支付在买方、卖方和传统金融中介之间建立了联系,并起到了资金托管的作用,以第三方的公正性改善了现阶段中国电子商务进展的信用体系不很完善的现状。第三方支付从交易额和普及度来看应该算是几种互联网金融中发展最迅速的一种形式,而支付宝在所有第三方支付方式中独占鳌头。

1.1.2 P2P

P2P是个人对个人的小额信贷,让陌生人之间的直接信贷成为可能。银行对金融的垄断被网络借贷平台P2P打破,也使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变成可能,因此P2P的发展对于金融业有一定的标志性意义。目前,P2P 贷款基本是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网络P2P 信贷的整个交易过程,包括信息披露、交易合同、资金流转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

1.1.3众筹

众筹,是指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为进行某项活动或项目,通过互联网将项目发布出去,并请求他人捐助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在微信和微博上众筹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模式,它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连接起来,将间接金融和直接金融联系起来。众筹具有方便、快捷的优势,常用于筹集小额资金,支持一些小型项目。

每种互联网金融方式目前在中国的发展程度参差不齐,但无论是哪种互联网金融表现形式都具备分散风险和满足小微投融资者需求这两大特点,体现了互联网金融模式对金融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优化。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必然性

互联网金融的集约化和去中介化决定了其优于传统金融中介的资源配置效率,而高效的资源配置正是互联网金融产生的必然性。

从互联网金融模式本身的优越性而言,资金供求双方不再需要经过传统金融中介机构撮合,而是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交流、匹配、定价及交易等流程,减少甚至根本不用传统中介费用,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 人们能够方便地查阅交易对手的交易记录,找到合适自己的风险管理工具与风险分散工具通过信息技术深入分 析数据,全面、深入掌握对手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性。且互联网金融实质上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即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风险是一对一的,由贷款人直接承担信用风险,分散了风险。而以商业银行为首的传统金融中介都是采取间接融资的方式,即先由金融中介以存款者的代理人的身份承担借款者的违约风险,再由存款者承担借款者的违约风险。从本质上看,传统的金融中介违背了资产组合的分散风险的原則,反而集中了市场风险,增加了金融脆弱性。历史也证明,金融机构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将会给地区或全球金融体系带来严重冲击,甚至导致金融危机。

我们也可就传统金融中介模式自身的局限性来找寻互联网金融诞生的必然性。在传统金融中介模式下,信贷市场上时有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场,即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使得金融机构只能借助一些显性指标(如收入)把借款者进行分类,而导致某些低信用风险的低收入者无法成为有效需求。这种现象大大降低了传统金融中介的资源配置效率,却也是难以避免的。而互联网金融公司正好能克服这一短板,以其在数据挖掘方面比银行更具优势,它的核心竞争力就是数据产生、查找数据、数据安全和搜索引擎技术。因此,互联网金融公司通过用数据库保存大量结构和非结构化交易信息,包括历史交易记录、历史失信行为、客户交互行为、海关进出明细等,进而进行数据分析。根据大数定理,当有规律的随机事件在大量重复出现时,总是会呈现出几乎必然的统计特性。互联网金融公司也正是借助这一原理通过云数据库把这些潜在有效需求挖掘出来,再配置信用风险和收益结构,从而提高信贷市场的资金匹配程度。

另一个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迅猛发展的重要原因可以归咎于中国金融体系的金融压抑。金融压抑常存在于发展中国家。而这些国家普遍拥有市场机制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形式和种类单一、金融资产单调、金融管制过多和金融效率低下等特点。而中国正好处在这一现象下。政府采取的一系列利率管制(人为的压低实际利率),采取信贷配给方式来分配稀缺的信贷资金,以及对金融机构实施严格的控制等金融压抑政策,导致传统金融服务的落后和供给不足,实体经济的巨大融资需求没有被满足,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留下了空间。而互联网金融在金融创新存在的监管盲区内,为市场新进入者提供了机会。

金融机构的产生是降低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必然结果。而互联网金融在传统金融中介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性,同时分散了风险,且中国金融体系的“金融压抑”现象为之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故它的存在亦是必然的。

二、互联网金融面临风险

本文就集中讨论其面臨的种种风险,如法律风险、系统和技术风险、交易和信用风险等等。互联网金融风险也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比如政府工作报告已经四次提及互联网金融,且认为其风险有逐年递增的趋势。政府工作报告中最新一次提及互联网金融是李克强总理在2017年3月5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指出“虽然当前系统性风险总体可控,但对影子银行、不良资产、互联网金融、债券违约等累积的风险仍需高度重视和防范。”因此,互联网金融风险更应引起重视。

2.1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风险

据统计,上图(图一),中国的第三方移动交易支付市场交易规模额呈逐季度增长趋势,且到2016第四季度环比增长率高达41.72%。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2016年仅安全联盟受理的网友举报就高达152万条(见图二),经由人工核定,有45.6万恶意网址被列入黑名单。根据上述数据我们不难得出,确保互联网信息安全迫在眉睫。总体来看,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面临的风险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黑客入侵或客户端病毒。倘若客户被病毒或黑客攻击,那么用户所做的操作就会呈现在黑客的监视之下,个人数据会按照黑客指令发送到指定的数据平台或者客户端,严重威胁到个人账户和密码安全。再者,互联网金融机构持有客户基本信息是很常见的现象。类似于姓名、手机号、学校、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这类基本信息在信息时代你甚至不能称之为隐私,有心者想要获取这些信息更是易如反掌。特别是,很多第三方支付公司甚至还掌握了客户的信用卡敏感信息,例如信用卡卡号、验证码、有效期、CVV、CCV2 码等,一旦被黑客攻破后果不堪设想。

第二,假冒网站或诈骗网站。虚假恶意网站凭借网络域名注册简单,准入门槛较低等监管漏洞快速增长。许多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均出现过假冒互联网金融的业务,与真正的金融业务相似度极高,而一般客户难以辨认,因此蒙受巨额损失。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因分秒间的时间延误造成交易失败的案例屡见不鲜。所以稳定的设备兼容性与信息传输速度对于金融交易而言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2.2 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不完善的法律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还存在大量法律空白,有待立法者的改进和完善。目前的金融立法框架主要基于传统金融中介,而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比如,在我国,自199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来,传统的金融机构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体制。而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是混业经营,其发展业务是多样化的,传统的分业监管显然不适应互联网金融的混业经营模式。需要注意,混业经营在通过全面、多样化业务的开展,对客户更具有吸引力的同时,也伴随着巨额风险。比如,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众多西方经济学家都将之归咎于银行的综合性业务经营,这也是众多国家以立法形式确立“分业经营,分页监管”的原则的原因。互联网金融的混业经营是否会给经济带来不稳定的因素我们还无法下定断,但它会成为潜在的风险因素是不容置喙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不是特别严密,存在大量游离于民间借贷网络化和私募股权众筹形式之外、处于立法空白与监管漏洞之中的互联网金融交易。前阶段的P2P 平台质量难以保证,屡次发生兑付危机、破产、卷款等现象。优易贷、钰泰财富、东方创投等众多P2P平台都无一幸免,或多或少都曾出现过危机。甚至许多P2P平台借着P2P的名义却在从事非法集资。 当然,也存在一些P2P平台在不违规跃纪的前提下能充分利用其自身优势,以阿里金融为例,通过利用其大数据的优势分析有效需求从而进行风险控制;还有一部分P2P 实际上蜕化为影子银行,即传统银行之外涉及期限和流动性转换的信用中介;或者指行使商业银行功能却不受类似商业银行那样的严格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工具。P2P不再是传统的直接融资平台,所以潜藏着很大风险,比如2008年雷曼兄弟倒闭对美国货币市场基金部门的扰动,继而给欧洲银行融资造成巨大影响,和对外汇互换市场造成的冲击。所以,如何对互联网金融中的“影子银行”进行有效监测,让监管当局和市场参与者理解并预测系统风险的形成过程尤为重要。

2.3市场风险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放大效应

市场风险是传统金融的系统风险。而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技术与金融领域结合的产物,有其独特的一面:由于便捷性,互联网金融吸收存款和发出贷款的能力都比传统金融要强的多,与更多的客户进行交易,就意味着面临着更大的利率风险;且利用互联网技术跨国资本的流动也可以快速到账,加快了金融的全球化进程。在网络交易的环境下,交易双方的唯一桥梁是互联网,信息的传递和支付结算等业务都在虚拟世界完成,从而信息不对称风险很容易发生在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和信用评价方面,信用风险极大,道德风险也要高于传统金融业务,而一旦互联网金融的某一链条的流动性出现问题,资金链条断裂,可能会导致地域性乃至全球性的支付危机。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措施

不难看出,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发展是个新常态,也是大势所趋。相信在不久以后的将来,互联网金融会成为信息时代的中坚力量,只要它继续坚遵循为小微实体经济提供高效金融服务、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原则,同时提高行业自律和互律。因此政府监管部门、企业本身以及投资者就需要顺应这个必然趋势,通过各自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将互联网金融风险降低到最小的能接受的范围之内。接下来本文就将从政府部门、互联网金融企业本身和投资者这几个方面分别论述。

3.1政府层面

毋庸置疑,互联网金融的健康、规范的发展离不开相关政府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有效监管、加强信息披露及严格执法。

3.1.1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

只有及时跟进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才能有效打击利用互联网技术或假借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非法支付结算、非法集资、内幕交易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完善和更新与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虽然我国近来相继出台了一些与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现行的金融监控法律法规大都是为传统金融工具量身定做的,因此仍然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猛发展,应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涌现出来的新问题显得有些力不从心。私以为,在健全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明确界定原有法律体系中的“灰色地带”,消灭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死角,比如原来游离于民间借贷网络化和私募股权众筹形式之外互联网金融交易;某些平台不专注于客户开发,却利用平台优势从传统商业银行融资并以高利贷的形式将资金转移给借款人,这将涉嫌高利转贷罪等,都是因为法律界定不明确导致的。此外,还应尽早通过立法来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性质、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范它的必备要素、准入资质、运行模式、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等具体细节。由于互联网金融金融在发达国家的起步要早于我国,且其发展的深度和广度都要较我国深,无论是在传统金融还是互联网金融的制度体系都要较我国完善,向发达国家借鉴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经验也会成为一种不错的选择。比如同样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美国,明确股权众筹的法律地位及监管规则的法规“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他山之石可以攻玉,“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也或许对我国关于股权众筹监管规则的制定也会有一定借鉴意义。

3.1.2加大惩戒力度

单单靠道德本身的约束显然是不够的,倘若缺少惩戒措施,那么失信行为和虚假网页、黑客入侵等违法行为将是零成本。可行的方法之一为组建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监管,如果被监管企业违背了行业自律规则就可采取公开谴责、诫勉谈话、驱除行业等手段进行惩戒。至于相关的从业人员,失信可以通过建立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一旦失信,令其终生不得再次进入金融市场。同时也可以利用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职能对失信的企业和个人的行为进行报道,令其身败名裂。

3.2企业层面

互联网金融业是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中坚力量,也是投资者的重要载体,其运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对其的信誉度。在企业层面的防范风险主要就是行业自律和内部控制这两方面。

行业自律可以通过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公会,即互联网金融业自我管理、规范和约束的民间组织,通过行业内部管理,避免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并促进彼此间的协作,与政府当局一起维护金融业的安全稳定。联网金融行业公会也可以建立監督举报系统,强化会员金融机构的自律和互律。就整个金融体系来说,监管当局是外部的全方位监管,而互联网金融工会是通过行业的自律和互律实行内部监管,双管齐下,效果倍增。

同时,企业也要加强内部控制,主动防范和规避风险,实现审慎管理和稳健经营。比如建立内控审核机制,防止内部人员违规操作、监守自盗;加大技术投入,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安全防御能力,以防范黑客攻击导致系统瘫痪,使客户蒙受巨额损失。

3.3投资者层面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风险暴露不充分是普遍现象,因此投资者不能仅依赖于政府当局监管或行业的内部监管,本身也应提高风险识别、度量、管理能力。一方面,应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风险宣传力度,让投资者更加深入的了解投资互联网金融工具可能面临的诸多风险。另一方面,投资者在使用互联网金融服务时应增强信息安全意识,注意保护个人隐私,有选择性的填写某些信息,设计关键隐私信息时应谨慎考量。平时也可加强网络安全的宣传和科普,比如如何甄别钓鱼网站和正规网站,有疑问时应在哪查询验证信息等等。

四、结语

在现代社会,无一不能感受到互联网金融的普及和便捷性的,互联网金融的时代正在到来,这样是我选择这个话题的原因。在文中首先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初步定义,并以中国互联网企业为例总结了互联网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接着分析互联网金融产生的必然性,这也正是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和魅力所在。最后对互联网金融面对的种种风险和相应的措施。我们应对互联网金融保持适度积极,鼓励创新,享受它所带来的便利。同时也应对互联网金融保持高度警惕,从政府当局、互联网金融机构本身和投资者三个层面有效规避互联网金融可能带来的风险,让互联网金融更好的服务于实物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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