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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与刑法修正

2017-07-06卢建平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7年6期
关键词:相济內容刑罚

卢建平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刑事政策,其对刑事立法的重大影响突出体现在最近几次刑法修正中。当然由于宽严相济兼顾了宽和严的两个方面,政策本身具有较大的弹性,加之犯罪形势的变化,导致其在每次刑法修正中的表现不尽相同。

为了准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容和意义,有必要对刑法修正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进行历史梳理。《刑法修正案(一)》至(六)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秉承传统的立法思路,以犯罪化为主;二是修正內容只涉及刑法分则,未触及总则;三是修正重点在经济犯罪,兼顾其他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八)》的主要特征是宽与严并重,主要体现在犯罪圈的扩张与限缩,刑罚结构的严与宽,刑罚执行制度的严与宽几个方面。

《刑法修正案(九)》秉持法治思维,通过法律制度推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法体系从原先的“厉而不严”进一步转向“严而不厉”,具体表现为:第一,刑罚严厉性或严厉程度降低;第二,扩大犯罪圈;第三,刑事法网网格或制度更加严密。

总体而论,不能因为《刑法修正案(九)》没有(八)那么多宽缓化的条文或字面规定,就断言其没有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事实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身包含了宽和严的两个侧面,对于不同的犯罪、在不同的时点、采取不同的手段方法凸显宽和严的不同侧面,均是宽严相济的应有之义。展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法改革的未来走向,应该通过制度化、法治化的方式继续深入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摘自《清华法学》,2017年第1期,第54-69页。)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10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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