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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分析

2017-07-05李乐

农家科技下旬刊 2017年6期
关键词:刑事司法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肉类食品的需求也在不断提升,这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开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实际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多数案件都属于“经营检疫不合格或病死、死因不明动物产品”,这些动物产品不仅涉及到了公共卫生问题,更是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害,并涉及到了刑事司法范畴。因此,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要积极做好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本文首先分析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的问题,并探讨了其解决对策。

关键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一、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的问题分析

1.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以罚代刑”现象

在实际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以罚代刑”现象。虽然动物卫生违法案件频发,但在实际的监督执法工作中,却经常存在查处少、查处后补检补免多的情况,甚至一些动物卫生犯罪行为,也往往一罚了之,缺少相应的刑事司法追究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部分执法人员存在的认识偏差,认为只需要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即可,且已经对其进行过行政处罚,没必要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司法处理;其次,在具体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由于工作量大、执法人员不足等问题,加上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需要进行证据的收集、保存等大量且繁琐的工作,这些都使得部分执法人员存在怕麻烦、大事化小等观念。

2.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案件标准的认定困难问题

虽然我国于2013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在解释中为病死动物的宰杀加工行为作出了涉刑规定。但在实际的动物卫生执法工作中,由于动物产品定性及技术鉴定等方面的问题,容易造成案件标准的认定困难。特别是当前情况下,多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还仅仅依靠执法人员的感官检查,这样的检验方式,也难以为刑事责任的认定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3.部分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处理

在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动物卫生案件中,不乏涉及面广、案情严重等卫生案件,甚至部分案件还会涉及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问题,这些都对案件的衔接处理造成了不良影响。在具体的工作中,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卫生部门、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等,由于各自为政,就容易出现一些案件移送不及时的现象,不仅造成贻误办案时机的情况,甚至造成了主要嫌疑人的逃逸等问题。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各部门职责的履行,也不利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对策建议

动物产品的卫生安全工作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因此,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打击动物卫生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病害动物的屠宰、产品销售加工等环节的打击力度,是当前兽医部门、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的共同责任。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

1.制定良好的移送衔接程序,为衔接工作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

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其工作难点之一,就是对病害动物产品的认定问题。因此,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应积极联合卫生及公安司法等部门,统一相关的认定程序和相关标准。并通过积极完善检测技术,为案件的刑事司法责任认定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同时,在具体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相关人员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别性的执法。例如,若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发现固定场所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先进行行政处罚,在移交司法机关;案件当事人属于流动摊贩,则可联合公安部门介入,确保移交司法机关工作的顺畅进行。在案件的处理和移送工作中,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人员还要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记录和存档工作,以便为后期的司法程序的展开提供档案基础。

2.定期开展联席工作会议,协调各方动物卫生工作的开展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可积极与卫生、公安、法院、检察院等相关机构进行协调沟通,通过组织联席会议,协调好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促进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通过联席工作会议,还能及时发现工作中的新问题,并通过群策群力进行针对性的解决。通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卫生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监管的各司其职,逐步建立起一套流程完善、运作高效、协调性强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体系。此外,还可以针对这一工作体系建立良好的评估流程,通过全面的制度考核,促进联系会议工作效能的有效发挥。

3.强化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的法制化建设,为司法衔接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针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的“以罚代刑”问题,相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积极强化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并在强化其业务知识培训和基础法律常识学习的基础之上,针对动物卫生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进行针对性的政法知识培训,便于为动物卫生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提供有益参考。同时,在日常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过程中,各部门还要积极寻找衔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并进行针对性的处理,以促进整个衔接工作的完善。此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还要积极开展与卫生部门、司法检察机关等各部门的交流学习,通过互相促进,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4.构建良好的信息管理平台,促进动物卫生监督与刑事司法工作的有效衔接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司法部门、公安机关、卫生部门等多个部门,都与动物卫生管理工作息息相关,但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各个部门缺乏交流、信息不畅,容易对动物卫生监督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造成不良影响。针对这一问题,动物衛生监督机构可联合其他机构,构建有效的信息共享平台,使得各部门在实现其自身职能的基础上,实现执法信息的共享,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打下良好的信息基础。

参考文献:

[1]李海花,叶春花.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2016,(12):23+118.

[2]林观文,余惠璇. 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之我见[J]. 福建畜牧兽医,2015,(06):58-60.

[3]任高群.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践[J]. 当代畜牧,2016,(06):61-63.

[4]杨虎,王登临,孙斌. 浅议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J]. 中国动物检疫,2013,(05):4-8.

作者简介:李乐(1987-),男,本科,河南省新乡市人,助理兽医师,研究方向: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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