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
2017-07-05江国华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江国华 张 彬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
江国华 张 彬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基于私权自治以及权力法定之法理,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必将面临诸多法理诘难和现实难题,欠缺直接法律依据,且“公益”范围难定、“公益诉讼人”的角色定位和功能存疑,以及检察机关处分权界限问题等等。建立公益保障的长效机制,实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化,关键在于加强立法、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督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管理,实现行政权和检察权的有力对接;鼓励社会组织积极作为,培育社会内生力量;加强公益宣传和法治教育,培养公民维护公益的自觉性。
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公共利益;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提出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这一试点工作不仅对于我国整个监察体制而言是一次重大改革,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更是如此。传统上,检察机关为人熟知的常规职权有三大块,即公诉、反职务犯罪、侦监批捕,其中,反职务犯罪可以说是检察机关权威的主要来源,如果将其剥离检察院,那么,检察机关将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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