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请求视角下诉讼标的理论之审思
——从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部分请求问题切入
2017-02-24何平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标的
何 平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部分请求视角下诉讼标的理论之审思
——从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部分请求问题切入
何 平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部分请求问题与诉讼标的理论紧密关联。与主流的旧实体法说相较,以原因事实与诉之声明为指针的二分肢说,作为识别这类案件诉讼标的的较优选择,在理论建构上能合理整合既判力根据理论,有效解释现有理论框架并贯彻程序保障下自我责任的目的论追求,且在司法实践中有利减轻当事人的起诉负担,缓解法院的阐明责任,预防突袭裁判。
部分请求;诉讼标的;旧实体法说;二分肢说;既判力根据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条属于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重复起诉认定)第二款但书部分规定的情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交通事故案件为例,实践中,关于损害赔偿最常见的情形为原告在一案中诉请被告一并赔偿人身、财产以及精神损害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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