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温州、湖州、衢州市立法比较评估
——浙江省设区的市立法实证研究系列之一
2017-07-05石东坡朱金艺叶建平
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2期
石东坡,朱金艺,叶建平
(1.浙江工业大学 文化与法制研究中心,浙江 杭州 310023; 2.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浙江 温州 325000)
2016年温州、湖州、衢州市立法比较评估
——浙江省设区的市立法实证研究系列之一
石东坡1,朱金艺1,叶建平2
(1.浙江工业大学 文化与法制研究中心,浙江 杭州 310023; 2.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浙江 温州 325000)
2015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我国立法体制进行了重大调整,赋予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创制权。浙江省是东部地区经济社会相对发达省份,其分两批次确定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其中温州市、湖州市、衢州市各有特点,对三个设区的市在立法条件与能力、立法计划与选项、立法规程与机制、立法活动与内容上的共性和差异的比较与评价,不仅为切实增进三地的立法质量与成效夯实基础,而且为省级人大常委会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与监督廓清前提,从而为地方立法的健康发展、立法引领和规范改革、提升地方治理能力和公民权益保护增强法治内涵与保障能力。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立法项目;立法设计;温州;湖州;衢州
2016年杭州市居民潘某就《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该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认定该条例关于扣留非机动车并强制托运回原籍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不一致[1]。杭州市作为浙江省省会城市,作为原立法法规定的“较大的市”,享有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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