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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行为论视阈下的机构性会话分析
——以司法话语为例

2017-07-03张法连张建科

外国语文 2017年3期
关键词:会话话语司法

张法连 张建科

(1. 中国政法大学 外国语学院,北京 100088; 2. 同济大学 外国语学院,上海 200092;3.中国石油大学 文学院,山东 青岛 266580)

社会行为论视阈下的机构性会话分析
——以司法话语为例

张法连1,2张建科3

(1. 中国政法大学 外国语学院,北京 100088; 2. 同济大学 外国语学院,上海 200092;3.中国石油大学 文学院,山东 青岛 266580)

会话分析作为语用学研究的重要分支之一,具有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而社会行为论则是其中新兴而独特的一员。司法话语是一种典型而重要的机构性会话,是司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语言研究中的关注热点。本文在对机构性会话和司法话语进行界定,以及对机构性会话分析的主要研究方法进行回顾的基础上,介绍社会行为论这一会话分析的新视角,阐释其主要理论主张与研究方法,并以此理论为指引对司法话语进行了实证研究。

社会行为论;会话分析;机构性会话;司法话语

0 引言

在人类的社会交际活动中,会话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基本形式,也是包括语用学、话语分析、社会语言学等众多学科在内的语言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会话的类型因标准不同可分成非正式会话(informal talk)与正式会话(formal talk)(Coates,1997),也可分成日常性会话(ordinary/casual conversation)与机构性对话(institutional dialogue)。(Levinson,1983;Drew & Heritage,1992)等。会话分析的界定因范围不同可分成广义的会话分析和狭义的会话分析两类,前者的研究对象涵盖人们日常交际场景中的谈话,而后者的研究对象一般仅涵盖基于民族志方法学研究基础之上的会话结构,其代表学者有Harvey Sacks、Emanuel Schegloff、Gail Jefferson等(陈新仁,2013:1)。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会话分析的研究从关注会话含义推理、会话礼貌、动态会话中的话语结构等不同的方面不断开展和推进,呈现出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话语研究的理论不断丰富,如社会语言学、语用学、话语分析、人类文化学、会话分析、交际民族志学的出现等;话语研究的层次也不断深入,如从文本到实践、从结构到功能、从日常性会话到机构性会话的推进等。在会话分析的不同理论中,社会行为论是其中新兴而独特的一员。在机构性会话的不同语类中,司法话语是其中典型而重要的一种。因此,本文的研究旨在从社会行为理论的视角,以司法话语为范例,探讨语言行为、语言形式选择与社交因素之间的内在关联,从而深化对于机构性会话的会话结构和会话进程的认识,并在理解司法话语行为的基石之上,把握司法会话的体裁特点和结构特征、司法活动参与者的身份构建和识别,以及司法活动交际目标的达成过程,有利于司法活动的有序组织与顺利实施。

1 机构性会话

作为一个抽象概念,“机构”通常与权势、职能、职业、任务、身份等概念紧密关联,在语言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传播学、教育学等各领域引发了广泛关注和重视(葛云锋,2011:70)。然而迄今为止,关于何谓“机构”的问题,在相关领域的研究中却尚未形成对它以及与之对应的“机构性会话”的统一的界定。在Benwell & Stokoe(2006)看来,“机构本质上与权势联系在一起,为有权势的组织服务”。在Sarangi & Roberts(1999)看来,应当对 “职业”和“机构”这两个关联而又不同的概念加以区分,因为按照他们的观点,“职业”的主要特征是专业知识,而“机构”则主要是关乎规则且包含不同职业的专业知识。Vatn(2005:203-217)则主要强调机构是由于社会建构而出现的产物,对其内部的组成个体有着制约的能力,是一种以内化形式存在的社会期待。在这些论点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机构是因社会关系定位及分工所出现的、有着相对清晰的任务、功能、职业、专业、组织、成员边界的、对于其内部成员具有相对的约束力和同等性,以及对于其外部成员具有相对的排他性和权势性的一种社会产物和社会集体。

作为一种在特定社会领域、以特定方式来运用的语言,机构性话语是高度制度化、形式化、程序化的言语活动(武瑷华,2013:52-53)。按照Habermas(1984)的观点,机构性话语被称作“策略性话语”(strategic discourse),机构性话语是“策略性话语”的典型代表;作为一种对话,机构性话语具有明显的权势差异和目的导向,与日常会话或“交际话语”(communicative discourse)——一种理想的交际形式——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和反差。由于同机构或组织的直接对应关系,机构性会话与机构或组织有着密切的联系,它既可以溯源于机构或组织,同时又有助于建构机构或组织,它既受到机构或组织的影响和限制,又可以对机构或组织进行映像化和反作用。就如同Potter & Wetherell(1987)所论及的那样,话语实践不只是描述事物,话语实践还可以行为做事。依据Heracleous & Marshak(2004:1285-1312)的论述,语言除了是一种符号之外,还拥有着某种特定的“力量”,语言通过其所具有的符号意义,会影响到机构成员对其所在机构的认识和理解,以及因之而采取的行动,从而使“机构”得以最终完成建构。在个体层面上,它们可以帮助建构个体身份;在社会层面上,它们可以进行社会建构;在政治层面上,它们可以反映权力的分布。反过来,机构也无时无刻不在对话语产生着重要作用,机构的组成结构和运作方式深深影响和制约着话语的实现方式(孙咏梅,等,2013:41)。以Wodak(1996:10)的观点来看,机构有其自身的价值系统,具体体现在其特定的意识形态上。而且与一般所认同的日常会话中各个参与者有均等的权力参与活动之中不同,机构话语中明显存在着不同参与者之间权力、地位和交际的不平等性,具体体现在参与者话题的限制性、参与者目标的倾向性和参与者话语的不对称性。Habermas(1984)指出,话语的不对称性不仅指的是机构会话活动各个参与者之间在话轮分配上的不对等性,而且还指的是机构会话活动各个参与者之间在权利与义务上的不对等性,以及机构会话活动各个参与者之间在社会权势和地位分配上的不对等性。按照Drew & Heritage(1992)的界定,与日常性会话的非标记性相对,机构性对话是对日常性会话的一种偏离。在他们看来,这种偏离的动因是对言语交际的系统变异和限制,不仅包括机构性会话活动的参与者对于特定的交际任务和交际目标的倾向性,而且包括对机构性会话活动参与者自身话语的限制。在他们看来,机构性话语有三个主要特征:有特定的目标、有不同程度的制约、在特定机构语境下有其相应的推理框架。而这三个特征也是机构性话语的三个尺度,即:任务倾向性、不同程度的制约性、明显的交际推理模式(王晋军,2007:25)。本文认为,机构性会话是指在交际文化语境上具有特定阶段性和目的性,情景语境上具有语场的专业性、语旨的不平等性和语式的会话性和正式性,具有话语主体上的专业性和职业性、话语目的上的任务性和倾向性、会话控制上的权势性和不对称性等特征的一种社会性语言活动和言语交际行为。

2 机构性会话分析的主要研究方法

作为目前国内外话语研究的热点和重点,机构性会话的研究有不同的研究传统、路径与方法。当前西方学界对于机构性会话的研究,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有会话分析、批评话语分析、互动社会语言学、礼貌原则、话语心理学、社会文化学、交际民族志学等,主要聚焦的研究内容在于机构性话语中所隐含的话语权力、话语秩序、话语身份、意识形态等,主要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描写和分析特定工作场所中的话语,了解话语在机构中的呈现方式,透过机构话语、话语秩序、意识形态、话语身份等来映射出话语背后错综复杂、网状交织的社会关系,从而最终阐释机构性话语参与者、机构性话语实践和社会机构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和相互建构的关系(孙咏梅、徐浩,2013:40),代表学者有Drew & Heritage、 Levinson、 Wodak、 Habermas、 Sinclair & Coulthard、 Goffman、 Sacks、 Foucault、 Bourdieu、 Fairclough、 Van Dijk等。当今俄罗斯学界对于机构性会话的研究,主要是基于其社会语言学的传统发展起来的,其代表学者有卡拉西克(Карасик)、卢萨科娃(Русакова)、卢萨科夫(Русаков)、马卡罗夫(Макаров)、阿鲁久诺娃(Арутюнова)等,以卡拉西克的“身份话语”理论为主,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机构性话语研究的理论体系,研究范围涵盖社会机构、社会身份、交际者身份——角色、机构话语及其各种变体等,详细探讨和阐释了机构话语的本体特征、机构会话交际者的交际行为和交际动机如何使社会制度和社会权利得以实现,以及社会机构、机构会话交际者和其身份构建及识别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从而让人们对于交际者与社会机构、机构话语与日常话语、机构话语不同类型、社会身份与交际者等之间的关系形成更加深入和全面的认识(宋晓婧,2014:61)。

机构性话语,在英语中有两个与之相对应的术语,即“organizational discourse”和“institutional discourse”。这两个术语折射出的是两种不同的研究范式,这两种研究范式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来审视和探索机构性话语这一共同且重要的语言活动行为。在“organizational discourse”的研究范式中,学者所采用的方法比较倾向于批评话语分析,旨在揭示话语在生产和再生产(尤其是不平等的)社会秩序方面所起的作用,着眼点在于宏观层面的研究;而在“institutional discourse”的研究范式中,学者所采用的方法通常倾向于会话分析和互动社会语言学,旨在阐释处于机构语境制约下的机构成员在进行交流互动时所遵从的话语机制,着眼点在于微观层面的研究。两个范式的研究都是为了揭示话语与机构之间的相互作用、建构与呈现的关系。宏观视角及微观视角的连接互补,对深入开展机构性会话研究益处良多。事实上,当今的机构会话研究中,这两种视角的研究已经愈来愈多地相互借鉴、连接和融合。代表性研究有:Grant(2004)编纂的著作中收纳了3篇从微观视角分析机构性会话并探讨其同宏观视角研究可能的启示的文章;Stubbe(2003:351-388)将微观和宏观视角结合来研究机构话语互动,以会话分析、批评话语分析、礼貌理论、互动社会语言学和话语心理学5种方式并举的方法来分析特定工作场所中的某一话语互动过程与方式,并讨论了这种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所带来的理论和实践启示。本文认为,虽然在现阶段尚有一定的难度,但对机构性会话分析进行专题研究的“多重声音(plurivocal)”(Grant, et al., 2004)需要有组织地结合成为“和声”,以便以多维视角融合的方式来分析机构会话。换言之,对机构性会话进行跨学科、整合性和综观论框架下的研究不仅可行,而且必要。

为了厘清机构性会话分析的研究方法脉络,了解各种方法之间的优势与局限,引入社会行为论这一会话分析的新视角,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对机构性会话分析的主要研究方法加以简单回顾和分析。鉴于不同的学者所采用的分类方法与范畴不同,如McHoul & Rapley(2001)将机构话语分析方法分为应用话语分析、话语心理分析和批评话语分析3种;Benwell & Stokoe(2006)将会话分析理论归结为传统话语分析(Pure Conversation Analysis)、应用话语分析(Applied Conversation Analysis)、成员归类分析(Membership Categorization Analysis)和批评话语分析(Critical Discourse Analysis)4类等,还有学者在划分中包括了互动社会语言学、礼貌理论等等。本文在此为讨论简要起见,仅撷取其交集来的4个视角来进行概况分析:(1)应用话语分析视角。应用话语分析旨在研究带有机构性目的的话语交际(Ten Have,1999),具体操作中注重把IT的机构性目的和语境结合,从而揭示目的和语境对话语主体言语策略的影响,在注重对话中的话轮、序列、类型和分配,尤其是提问和控制之外,还注重IT的社会属性和语境的重要性,关注语境变量对会话结构的影响。(2)话语心理分析视角。话语心理分析以自然言语交际为主要分析对象,注重对心理因素如何与机构背景发生关联作用,旨在应用话语分析的原理进行心理话题分析。其主要分析关注点在机构对话的三个方面,即:话语是情景的,话语是行为的,且话语是构成的(王晋军,2007:26)。(3)批评话语分析视角。批评话语分析对IT的分析,更强调其机构性特征的社会性,将会话结构置于更广的社会背景中加以研究,把话语及言语交际视为社会生活的物质过程,或视为社会生活产生、发展和变化的物质实体,旨在揭示权势、身份、角色、意识形态等社会因素在会话中的呈现与作用。(4)互动社会语言学视角。互动社会语言学深受交际民俗学的影响,研究在于了解在日常互动中话语与机构如何得以互相建构,研究方法主要采取对机构互动进行实时、参与式观察等。互动社会语言学承认社会文化语境和文化差异性对互动产生的影响,在文本处理上除重视语言之外,还重视语言的韵律特征和副语言特征,以及宏观的话语策略等(孙咏梅、徐浩,2013:44)。

3 司法话语

作为一种典型的机构话语,法律语言主要包括两部分,制定法律所使用的语言和实施法律过程中所使用的语言。前者即立法语言(legislative language),具有静态性;后者即司法话语(judicial discourse),具有动态性。司法话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指在特定语境下就具体案例做出判决过程中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律师、语言专家、涉案当事人等对静态立法条文语言的理解、解释以及具体应用上的动态分析;其次,专指在结合具体语境并借助各种仪器设备情况下由司法语言鉴定专家对各种声像资料或现场言语信息所进行的动态司法话语分析(熊德米,2010:64-69)。鉴于研究范围所限,本文只探讨前者,即司法程序中的口语会话问题。

司法话语,作为司法程序中的口头表现形式,其“研究内容最丰富、类型最多、涉及人物也最复杂”。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从司法程序来说,包括立案、办案、执法、司法、审判、定案等多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有很多不同的人在起不同作用,保证司法程序正常进行;从司法程序中所涉及的人物来说,也是人数众多,在立案阶段涉及法官和刑侦人员;在办案和执法阶段,涉及警察、密探、刑侦人员和检察官;在审判阶段,涉及人数最多最广,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各种各样的证人(目击者、耳闻者、专家证人),法庭笔录的范围包括开庭之前准备工作、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上各种问答等等。可以说,司法话语基本上贯穿整个司法过程的始终。从中西对比的角度来看,不同的法制体系和思维折射出不同的研究视角和重点。中国学界侧重司法过程中的说话艺术,如法庭辩论中律师如何说话,其话语在语法结构、词语选择、问题设计上有何特征等。而欧美学界虽然同样重视法庭话语,但其研究基点侧重话语说话人,通常根据发话者的身份以及在法庭上所起的作用,从话语自身、语用特点、话语环境、话语主体的社会和心理因素、法律与话语之间的互动关系等进行多维度、全方位的研究(吴伟平,2002:37,41)。

4 会话分析的新视角:社会行为论

在广义的会话分析领域内,存在着多元化的不同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比较常见而重要的有会话含义分析、会话礼貌分析、会话结构分析等。这些研究视角和方法有着不同的关注点和研究重点。鉴于这些理论多数为人所熟知,为了将这些分析视角与社会行为论这一会话分析的新视角加以比较研究起见,本文在这里仅简要对这些分析视角进行回顾和展示。(1)作为第一个会话分析的视角,会话含义分析关注会话含义的推理,结合质(quality)、量(quantity)、关系(relevance)和方式(manner)等语用准则(maxim)及次准则(sub-maxim),探讨违反合作原则的话语所传递的交际意图,重点分析认知因素对于会话交际的影响,代表研究是Grice(1975)的Cooperative Principle(合作原则)等。(2)作为第二个会话分析的视角,会话礼貌分析关注会话的礼貌性问题,结合社会距离(social distance)、权势关系(power relations)、强加幅度(absolute ranking of imposition)等因素,探讨会话中礼貌的语言表现及实施策略问题,重点分析面子、权势等社会因素对于话语选择的影响,代表研究有Leech(1983)的Politeness Principle(礼貌原则),以及Brown & Levinson(1987)的Face Theory(面子理论)等。(3)作为第三个会话分析的视角,会话结构分析关注会话过程中的会话结构,属于狭义的从静态、形式的角度对会话进行分析的研究,重点分析话轮(turn)、话轮转换(turn-taking)、毗邻语对(adjacency pair)、前置语列(pre-sequences)、会话修补(conversational repairs)等,代表研究有Sacks、Schegloff & Jefferson(1974)、Sacks(1992a,1992b)、Schegloff(1999)、Jefferson(1987)等。

社会行为论作为一种会话分析的新视角,是由以Paul Drew(2011)为代表的会话分析学家基于现有会话分析研究的基础之上所提出的。社会行为论研究旨在克服现有相关研究中忽视某些临时性、动态性语境因素,以及交际双方的共建努力对于会话方式的影响等问题与不足,将会话视为实施、建构社会行为(social action)的场所和手段进行分析,从而揭示会话行为的社会属性(陈新仁、李民,2013:1)。作为一种在新世纪新出现的一种会话分析视角,社会行为论已经引发了国外相关研究领域的广泛关注,其影响力之广泛,通过第十二届国际语言学研讨会(曼彻斯特大学,2011年7月3-8日)上创设“会话中的社会行为建构”(Constructing Social Action in Conversation)这一专门研讨小组可见一斑。正如陈新仁和李民(2013:1)所提及的那样,笔者也进行了文献检索和验证,目前仅有此处所引这两位教授在《外语与外语教学》上刊发的汉语论文1篇和Paul Drew(2013:2-19)在《外国语》上刊发的英文论文1篇,可见国内学界对于会话分析的这一新动向的确尚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也尚未充分认识到其对会话分析的价值。

事实上,一直以来,在会话分析领域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观点,即:会话分析主要关注话轮转换,会话中发话人设计、保持及延伸其话轮的方式,发话人如何选择接下来的发话人,其他发话人如何知道何时是其该发话的话轮,一个话轮到下一话轮之间如何做到有序过渡,话轮又如何冲突等。但这一研究焦点在逐渐黯淡,一个新的方向正在崛起(或重新崛起),就是探讨社会行为如何通过语言而实施(Paul Drew,2013:2)。认为会话分析除话轮转换之外别无研究的观点影响很广,然而却是有误的。“会话分析不只关注互动如何完成(the how of interaction),而且关注做何交际(the what)。由话轮所呈现的互动(inter-action)的相互作用(reciprocity)或相互性(‘betweenness’)只是互动这一图画中的半幅,而另外半幅则是行为(action)。”(Paul Drew,2013:3)其实Sacks在会话分析的创始之初衷在于“试图建立一门研究社会行为的科学”(Sacks,1992),而这对于社会学家而言则与Max Weber就社会行为本质的基本探索形成共鸣(Weber,1968)。对于语言学家来说,这是具有革新意义的,其启示就如Levinson以犀利的方式所道出的那样,在于“语言不为表达意义,而为表达行为”。尽管在会话分析中多年以来话轮转换一直都是其主要领地,是其探究互动的基石,然而,无论如何,在过去5年多的时间里,一个新的方向已经崭露头角,而且在不久的将来,有望成为会话分析议程上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而这个方向,就是探讨行为如何由语言资源所构建或组成,以及行为如何通过互动和序列的方式加以掌控,并且如何被确认是会话所计划实施或“实行”的行为。而“社会行为”(social actions)是指要求(request)、争论(arguing)、指控(accusing)、承认(admitting)、请求(pleading)、宣布(announcing)或承诺(promising)等熟知的行为或其他的行为等(Paul Drew,2013:3)。值得关注的是,将研究聚焦到行为上,为跨语言和跨文化多样性的探究开拓了一片重要的领域。会话分析被普遍认为主要关注互动中的话轮,而这种情况以后将不复存在。当然,话轮保持、话轮交换、话轮过渡和话轮分配等将继续作为研究话题,但从新世纪起,行为构建(action construction)已然跃升至会话分析的顶层。会话分析已全新转向,从实证上来探讨行为是如何在互动中构建和掌控的。因此,互动中的会话(talk-in-interaction)也应该从参与者行动的角度来加以审视,其研究关注点在于参与者如何在序列上掌控行为,在会话话轮中如何设计行为,以及他们的共同参与者如何认同每一方所做的事情,他们如何对其他会话者的谈话或行为进行社会分配。

为便于理解,现对社会行为论进行简要概括。(1)从其基本假设来看,社会行为论强调语言传递的是“行为”而非 “意义”,强调会话行为的社会属性,是一种社会行为,其为实施某一行为而作的语言形式选择,不是完全受年龄、性别、教育等个体程度的影响,而是受到实施某一行为的权力(entitlement)、某一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或偶发性(contingency)等社会因素的制约;社会行为理论扬弃了静态社会因素(年龄、性别、阶层等)和绝对权势(劳资、医患等静态的社会关系)对会话行为的影响,转而关注交际参与者在当前的语境下的相对权势等动态社交因素对会话行为的影响(陈新仁,等,2013:2)。(2)从其研究目标方法来看,社会行为论通过分析话语的序列性特征,揭示会话行为的构建过程,而不是分析静态的会话结构形式,也不是分析单一的会话行为;社会行为论偏重分析某一会话行为与其先发话语的关系,并试图厘清在会话当中社交因素如何影响语言形式选择,分析特定语言形式选择的社会行为制约和意义。与以往会话分析研究多关注单一话语实施的行为类型不同,社会行为视角下的会话分析重点考察多话轮、多语段之间的行为关系(陈新仁,等,2013:3)。

5 社会行为论照应下的司法话语分析

在机构性会话分析的宏观框架和背景下,社会行为论视角的分析关注会话中制约语言形式选择的社交因素的研究,作为像司法话语这样典型而重要的机构性会话中的话语主体,在实施某一会话行为时的语言选择,是由处于机构会话的交际语境当中的互动双方的身份关系、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事件发生或进展过程中的可能性、偶发性、动态性的因素所综合决定的,不能只囿于传统的分析模式中的性别、年龄、权势、阶层、社交距离等静态社会因素的制约,也不能只囿于单一话语的研究,而应关注多话轮、跨域段的分析,从而能够动态理解和阐释在法律语言研究中司法话语这一丰富、复杂、特殊的机构性话语形式。鉴于前文中所论及的司法话语内容浩繁、类型复杂、人物众多等情况,在这部分的论证中,本文仅从刑法法域和警察讯问的司法环节选取两起杀人案的例子来进行分析和展示。

表1 警察讯问:两起杀人案

注:本语料转引自袁传有(2008:145)并做了适当精简。因本文主要从社会行为论角度考察司法话语的机构性特征, 故所选语料多为警察的问话。语料均取自每起案件的前两次讯问, 分别标注为( 1) ( 2)。

(1)案情梗概。在甲案中,犯罪嫌疑人(甲)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决心离婚并搬回娘家居住。其夫为逼其回家携刀和汽油前来寻衅,被甲在家人帮助下绑于院中树上,但其大骂并威胁要杀甲全家。甲因极度恐惧,遂向其淋洒汽油并引燃,致其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乙案中,犯罪嫌疑人(乙)同样长期忍受家庭暴力。事发当晚,其夫醉酒回家后继续酗酒,无端指责、殴打乙及儿子,期间多次用刀指向二人,威胁说喝完酒后将二人杀死,并于半夜时分再次殴打乙。因极度恐惧气愤,乙与儿子还击中以酒瓶、马扎等将其砸死。

(2)法理分析。甲、乙两案均属典型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杀人案。被害人生前均系家庭暴力施暴者,犯有严重过错。犯罪嫌疑人均长期忍受家庭暴力, 最终以暴制暴, 愤而杀人。二人并无杀人故意,只是迫于人身安全遭受严重威胁与侵害,情急之下实施极端行为,且无犯罪准备,作案工具或为嫌疑人带来(汽油),或为现场既有(酒瓶、马扎),皆非事前备好。因此二人行为应属正当防卫(乙) 或防卫过当(甲),应免于或减轻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袁传有,2008:144)。

(3)语料分析。1)首先,从社会行为理论的视角分析,这些语料的词汇选择,可以看出很强的机构性会话的特征,如法律术语的使用,但同时也有很强的交际动态性和变异性,如普通词汇的使用。“询问”“交代”“前科”等法言法语的运用,不易为犯罪嫌疑人(农村,教育程度低,女性)所理解,从而凸显了警察讯问这一司法程序的威严性、庄重性和胁迫性,警察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权势和话语权形成了鲜明对照。而“讲一下”“啥人”“怎么……来的”等日常词汇的使用,容易为犯罪嫌疑人所接收,从而表明了警察作为具有情感的社会个体,同情嫌犯长期受迫害的苦难经历,从而适当地展现出弱化角色、地位和权势的交际目的倾向性。2)其次,从社会行为理论的视角分析,这些语料的语类和语域选择,可以看出很强的机构性会话的特征,但同时又有适当的偏离,体现出在受到固化、静态的社会因素影响的同时,还受到动态语境因素的影响。比如:讯问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程序和环节,对应不同的信息获取要求,同时也对语气的使用等提出了相关限制。在这些语料中,可以看出尽管会话形式和方式选择不同,但它们都遵循“首部—正文(权利义务告知—案由—情节—动机)—尾部”的警察讯问语类中所要求的基本话语阶段。但在规约的“命令句”之外,“弱势命令句”(讲一下你的情况)和“探寻疑问句”(你家有几口人,都啥人)的使用,警察的话语权和话语空间适度地弱化了,而犯罪嫌疑人的则相应地适度增加了。3)再次,从社会行为理论的视角分析,这些语料的会话结构选择,可以看出对于会话话轮的使用,也需要结合社会因素和交际语境进行动态的分析和考量。比如:一般来说,会话的结构有两种,即“I—R”(提问-回答)的二步结构和“I—R—F”(提问—回答—反馈)的三步结构。在警察讯问的环节中,“I—R”的二步结构最为多见,属于典型的机构性司法话语的特征。而在这两个案例中,后者则可以视为是一种机构性话语的适度偏离,因为在其中较多出现的是“”I—R—F的三步结构。这也表明相对于甲案中警察对于犯罪嫌疑人境地和遭遇的情感上没有反馈和关心,乙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触发了警察的同情心和怜悯感,得到了更大的话语空间,可以有机会对自己所遭受的不人道的家庭暴力进行申诉。这也充分说明了在机构性会话中,尽管机构性话语有着制度化、形式化、程序化的特点,但不能一味僵化地套用那些静态的、固定的社会身份、地位、权势、距离等关系和范畴,要从会话过程出发,从会话的动态交际语境出发,从会话行为的社会属性出发,从常规到变异,从而全面地把握机构性会话的结构、意义、机制和策略等的全部。由此,也可以看出社会行为视角对于机构性会话的适用性和阐释力。

6 结语

概言之,通过对司法话语的简要分析,可以表明,社会行为论视角对于机构性会话的研究能够带来新的方法和启示。机构性会话作为一个新兴的研究学科和领域,在研究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不仅能深化我们对于机构和话语之间的相互作用、影响和构建的关系的认识,而且能促进我们对于机构的进一步管理、规范和发展,为话语不平等背后的现象提供解释、进行揭示和加以改进。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多学科、跨学科和超学科研究的开展,对机构性会话的研究和认识将会逐步深入。

*本研究获得第八批中国外语教育基金资助,特此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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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科,男,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律语言与翻译、功能语言学、话语分析研究。

责任编校:朱晓云

On the Analysis of Institutional Talk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Action: Taking Forensic Discourse as an Example

ZHANG Falian ZHANG Jianke

Conversation analysis, as a major branch of pragmatics, has witnessed a tendency of diversification in both its research perspectives and approaches, among which Social Action Theory is a new and unique one. Forensic discourse, as a typical and important form of institutional talk, is a significant component of judicial process, and a focus of attention in legal language studies. This paper, based on its demarcation of Institutional Talk and Forensic Discourse, and its review on major research approaches to the analysis of institutional talk, introduces this new perspective of Social Action Theory on conversation analysis, explains its major theoretical claims and research methods, and conducts a study on Forensic Discourse through some concrete examples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is theory.

social action;conversation analysis;institutional talk;forensic discourse

H030

A

1674-6414(2017)03-0073-08

2017-02-21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硕士学位授权点建设项目“外国语言文学一级硕士点学科12345核心课程体系建设探索与实践”( XWS13018)、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自主创新科研计划项目“隐喻动态整合运作机制构建及其应用研究”(14CX04004B)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张法连,男,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同济大学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律语言、法律翻译、美国法、外交学和美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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