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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权的终结:指标基于公民法治思维的形成

2017-07-01刘平海

生活文摘 2017年2期
关键词:官本位法治思维特权

提要:习总书记系列讲话中多次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这正是针对解决我国法治国家建设中的最大障碍——特权思维所提出的。本文通过对“特权思维”形成根源的分析,认为只有提高我国社会公民的法治思维才能加快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步伐。

关键词:法治思维;特权;官本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加强党风建设和党对政法工作领导。可以说,这是党中央对我国30多年法治建设的深刻反思,也是今后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工作选择。法治思维要求人们遇事应首选用法治理念、法律规定去思考、分析、处理社会事务,摒弃特权思维。

一、法治思维的内涵

“法治思维”从文意上看,是由“法治”和“思维”组合而成。因此,要弄清“法治思维”的内涵,必先明确“法治”和“思维”的含义。

1.“法治”和“思维”的基本概念

法治,在历史上对其概念处于长期的争论之中。如:《布莱克法律辞典》中指出:“法治是由最高权威认可颁布,并且通常以准则或逻辑命题形式出现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原则称为法治。”《德里宣言》对“法治”总结了三条原则:一是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二是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够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三是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

通过对以上论述的归纳,法治就是指由国家权力机构制定和认可,被人们普遍遵从和体现特定价值基础的,且能够营造理想社会秩序的宏观治国方略。其中的“特定价值”包括:法律至上、依法行权、权利义务、公平合理、法律责任、权力制约等法治理念;“理想社会秩序”即每个社会公众都能“有尊严”生活的社会环境。

思维,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被解释为:理性认识及其过程。即把经过感性认识获得的大量材料,通过整理和改造,形成概念、判断和推理,以反映事物全体的本质属性。它是人类认识事物的高级阶段和渐进过程。由于它是一个渐进过程,所以任何人的思维水平和思维方式的形成,都要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那么,公民法治思维的形成也同样要受到现实社会实践的影响,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2.法治思维的内涵

法治思维是指在法治理念的指导下,人们按照法治的根本要求、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感知、分析、判断和处理客观实现问题的思维方法或思维过程。其整体的思维过程应为:(见图1)

法治思维要求人们在生活中遇到需要处理和解决社会问题时,大脑中首先搜索到的解决工具应该是法律规定,再通过法律程序的运用,最终达到问题的解决。而不是通过特权的享有、权力的运作和关系的经营来实现问题的化解。

二、我国社会特权思维长期存在的主要根源

李守庸教授认为,“特权”是指个人或集团凭借经济势力、政治地位、身份等影响,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所享有的特殊权利或权力。[1]现实中,我国社会长期存在着特权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一下几点:

1.封建等级差别的社会保障体系长期存在

由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长期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从而造就了某些封建等级差别的社会保障制度被长期沿用。如医疗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工资核算体系等等,这些制度所涵盖的群体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别。由于这些差别的存在,导致不同群体之间社会保障待遇的不同。这种封建等级差别的社会保障制度长期存在使有限的社会资源得不到公平的配置,从而形成了特权阶层。

2.权力界限模糊的设权方式长期存在

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就是说,没有界限的权力在运行中必然产生特权或权力滥用。在我国为了促进某个领域的发展而出台“红头”文件,创设“法外特权”,对一些人提供特殊保护;轻微违法免于处罚;对一些企业给予重点呵护等等,使这些利益获得者在权力的庇护下心安理得的享受“特权”,甚至有些人把其看成是能力、身份的体现。同时,权力界限模糊的设权制度还给权力“暗箱操作”提供的空间。

3.特权体系自益预期强烈的公众思维长期存在

特权本身具有强烈的诱惑性,因为它是与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一旦进入特权体系中,就会为自己带来一定的利益。在我国,很多民众能够在不同程度上容忍特权体系的存在,他们认为,即使现在自己不能从特权体系中获利,但以后也可能依托其收益,或者下一代可以收益。往往陶醉在所谓的“臭豆腐”效应之中,都期望自己有朝一日也能尝到它鲜美的味道。也正是在这种心理的引导下,特权体系构成了观念、制度、行为环环相扣、相互影响的封闭式链条,很难轻易被攻破。这就使得特权在社会中一直顽固的存在着,同时,也是政治体制改革推进较难的根本原因。[2]

一个社会允许或容忍特权体系的存在,其危害极大。首先,特权者只会顾忌私利而不关心全民公共利益;其次,特权阶层贪得无厌、拒绝社会公平而导致政治秩序混乱颠倒;最后,许多人忘却和抛弃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的道德纽带而对特权趋之若鹜。习近平总书记适时的提出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就是要有针对性的解决我国仍然存在的特权思维。

三、培育公民法治思維:终结特权的路径选择

社会转型期的当下,必须最大限度的压缩“特权空间”,才能为社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正义的秩序环境。

1.提高公众法律知晓率,夯实社会“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

卢梭说:“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没有对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任何社会都不能迈进法治社会的门槛。要使法律铭刻在公民内心里,就必须不断提高公众的法律知晓率。让其感知法律、接触法律,产生法律意识,进而形成遇事寻找法律的法治思维。首先,要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融入小学到大学的课本里,用古今中外的法治故事、法谚等让孩子们在学习其他知识的同时将法律信仰和法治思维变成自身的素质;其次,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将法治文化融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之中,让公民知道社会主义法治是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手段,是维护和发展好每一个公民权益的有效的途径;第三,完善法治宣传和服务。组织文艺部门创作生动反映法治建设实践的文艺作品,将法律信仰潜移默化地传达给每一个公民。禁止文艺作品中出现与法治观念相违背的情节。[3]

2.制定权力清单,明晰权力运行的法律边界

权力的“模糊边界”使特权和“官本位”思维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公民无法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问题所在。只有制定权力清单,明晰权力运行法律边界,才能既保护领导干部准确运用权力,又保障公民对权力运用的监督。一是量化权力的有限性。明确权力的数量、法律依据和责任;明确和公开权力的流程;制定行政权力运行说明书,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程序的,依照法定程序制作流程图。二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工作程序逐项表明具体承办岗位、职责要求、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途径等。第三,明确权力公开平台。[4]

3.探索科学的待遇供给制度,营造体现公平合理的法治环境

不断探索科学的待遇供给制度,逐步淡化公众对职务、级别的高度关注,为社会营造体现公平合理的法治成长环境。一是适时取消企业、医院、银行、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的行政等级,按照社会不同分工制定待遇供给制度;二是探索科学的绩效工资、奖金制度,按照工龄长短、岗位辛苦程度、付出劳动多少、责任承担大小、地区艰苦状况等因素享受不同待遇;三是建立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原则,制定不同缴费档次,享受不同社保收益的统一制度。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的新要求是党中央对限制特权的“亮剑”行动,是打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持国家长治久安攻坚战的冲锋号。我们相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通过培养公民的“法治信仰”意识,唤醒公众自觉运用法律抵制特权的思想,逐步降低公众的特权耐受度,使权力监督拥有可操作的制度支持。最终,我国一定会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政治理想。

参考文献:

[1]李守庸.彭敦文.特权论纲[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1.6.

[2]刘平海.刍议落實“笼子论”与降低公众的特权耐受度.理论导刊.总第347期.2013.10.

[3]杨晓梅.坚定法律信仰培育法治思维全面推进法治建设.http://www.hbsf.gov.cn/wzlm/xwdt/fzhbjs/9995.htm

[4]孙立平.转型社会的秩序再造[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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