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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行业协会的模式借鉴

2017-06-30

中外企业文化 2017年1期
关键词:企业

国外行业协会立法可追溯到欧洲中世纪的行会制度。在欧洲中世纪,行会被称为“基尔特(Guild)”,是商人和手工业者对抗封建领主的产物。随着行业协会的发展,其名称也由商业本质逐步转变为包括商业、工业的商人行业协会(简称商会)。欧洲中世纪的行会制度对促进当时城市经济、政治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到中世纪末期,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出现,封建行会制度逐渐被现代新的行业组织形式所取代。马赛商会是世界上第一个现代商会,此后这一组织形式很快传到其他国家。总体上,行业协会立法可分英美模式、德法模式和日韩模式。

发达国家行业协会立法概览

英美為代表的不成文法系模式 属于不成文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法律体制大都与英国有着密切的渊源,其中包括英、美、加、澳和香港等,它们都强调行业协会的市场主体地位,运用市场对其进行调节,称之为“市场主导型”。但各自又有所不同,在英国,没有关于行业协会和商会的设立、宗旨、组织与行为等专门法律。英国行业协会实质上是行业自律组织,是独立于政府的民间组织,根据法律制定本行业具体行为规范,自我管理。只有对金融等关系社会发展的重点行业,政府通过立法授予行业组织以管理权力,企业既可加入这一组织也可不加入任何组织。一般来说,政府不直接干预行业组织的管理,英国的行业协会是权威性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管理、沟通政府与企业间关系、帮助政府了解行业情况、为企业代言和服务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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