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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理论与实务研究

2017-06-22代成群郭朋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7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代成群 郭朋

摘 要 我国行政诉讼法以“主观诉讼”为原则,为私利益遭受行政权损害的情形提供了较为充分的司法救济途径;但当公利益遭受损害时,存在公利益救济或维护缺失的问题。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为解决保护公益主体缺位问题提供了实践探索依据。由此,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初步确立,公利益维护主体也得以“补位”,但实践发现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思考并加以解決。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实践困境

作者简介:代成群,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局局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郭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196

一、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内容

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北京等13个省市区检察机关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两年;201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公益诉讼的基本内容。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由于实践中发生过公民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由提起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不同法院对于是否受理此类案件也出现了不同处理结果,因此有学者极力主张赋予公民、社会组织和团体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办法》并未采纳上述观点,规定只有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行政诉讼制度“主观诉讼”原则,但对起诉主体资格又加以严格限制,这也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身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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