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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的工程变更的若干问题

2017-06-21姜伟

建筑科技与经济 2017年3期

姜伟

摘 要:本文阐述了监理工作的工程变更目前存在的若干问题,从而造+-成国有投资资金流失。

关键词:委托人;代理人;监理业务;监理费用;工程变更;行业自律

1.不负经济责任的委托人产生同样不负责任的代理人

监理单位管理工程项目的权利的合法性是来源于建设单位的委托与权利的让渡和授予,即委托——代理关系,某些专业部委的工程建设管理中,目前许多建设单位本身获得此权利的合法性往往是来源于非经济性质,比如行政或政治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对工程建设只承担行政责任,所谓行政责任,具体来说,首先是工程进度责任,其次是不能即时发生质量和施工安全恶性事故的责任。基本无须承担、或较少承担经济责任。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不负经济责任的委托人——建设单位,产生同样不负责任的代理人——监理单位!无论历史的经验教训还是现实的行业状况,也无论高深莫测的委托——代理理论还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实践活动,没有理由和证据表明在委托人不负、或较少负经济责任的前提条件下,代理人会切切实实负责任,无论建设单位还是监理单位都概莫能外。

目前的制度安排,既不满足理性激励相容条件,也不满足理性约束相容条件。在微观层面,不排除具体的工程项目或工程项目的具体部分监理单位较为负责任;在宏观和中观层面,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委托的代理人,除了其自身无法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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