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权利与我国能源利用观念的进化
2017-06-21胡玲玲北京大学法学院2016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
世界环境 2017年2期
关键词:利用
■文 / 胡玲玲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6 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
青年论坛
城市权利与我国能源利用观念的进化
The evolution of the right to cities and the concept of energy utilization in China
■文 / 胡玲玲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6 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

21世纪以来,全球城市地区显著扩张。据联合国统计,如今已有超过35亿人口居住在城市之中,接近全球人口的一半。以我国为代表,大量发展中国家仍处于城市化的中期或者初期,不可计数的城市面临着不断增加的能源需求,这种需求最终会落脚到对于每一个居民的能源消耗供给之中。而恰恰由于诸如电力、煤炭与石油等能源管制在行政法上具有高权性,普通公民很难通过个体力量实践其合理诉求,以保障其获得与利用能源的权利。能源领域的城市权利议题因此得以日渐凸显。
作为新兴权利的城市权利
作为城市化的相对先进地域经验,欧洲能源城市协会关于城镇能源转型的建议的核心有五项:加强地方的行动能力;了解区域资源及其流动状况;重新反思财政问题;发明地方治理的新模式;区域治理,减少能源消耗。这五项核心要点都围绕着区域、地方也即作为地方自治主体的城市展开,因为相对于普通公民的个体或集体行动,以城市或者地域为治理单位进行的能源管理,其在承认抽象的城市权利的同时也相对应地明确了广义上的地方政府责任。城市权利“不仅仅涉及城市的物质空间,更涉及不同群体获得城市生活和参与城市生活的更为广泛的权利,涉及平等使用和塑造城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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