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的起算
2017-06-19杜宗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8期
杜宗翰
摘 要: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在我国立法中实质上是一个未确定的问题,尤其体现在未定期债权请求权上。因此,重新全面认识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对我国的立法、司法、律师实务和民事主体保护自己权利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
民事诉讼的起算问题,在民法中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起算的问题直接涉及到操作性的问题,只要研究民法的相关问题,诉讼时效的问题就无法避免,研究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就无法避免,实质上我国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起算问题是一个没有确定的问题,各方学者意见不一。我国的法学家佟柔提出权利人能提出请求权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①客观上权利人的权利遭受到了损害,②主观上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
一、客观上权利人的权利遭受到了损害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什么是被侵害的权利,民事权利范围广泛,包括人身权、债权等。民事权利被侵害应当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基础权利被侵害,例如当事人的人身受到伤害。第二种,是基于基础权利的债权受到侵害,例如债权被侵害后,责任人不及时履行损害赔偿之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如果侵权人及时履行了侵权之债,就不产生权利的侵害问题。所以,被侵害的权利应该是基础权利和因基础权利被侵害产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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