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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无讼”思想浅析

2017-06-19杨丽霞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8期
关键词:无讼和谐社会和谐

杨丽霞

摘 要: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一个重要特征,“无讼”思想在中国历史悠久,道家、儒家以及法家的思想都与“无讼”有一定的联系,“无讼”思想的产生有其经济、社会、政治以及思想根源,这一思想有诸多的不足,但其积极的方面对于当代和谐社会的构建仍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无讼”思想;和谐;道德教化;和谐社会

一、概述

“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1],中国文化博大精深,一脉相承,“无讼”的观念由来已久,不过真正提出“无讼”这一概念的是孔子。《论语·颜渊》记载着孔子的这一主张:“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意思是说,审理案件,我同别人差不多,目的在于实现无讼。

诸子百家的很多思想观念尽管都不尽相同,但却大都是提倡社会“无讼”的,以下就简要介绍一下道家、儒家和法家中的“无讼”思想。

道家并没有具体提出“无讼”的概念,但我们却可以从其思想中看出“无讼”这一主张。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2]。在老子看来,天、地、人,一切有生命的和无生命的事物都是和谐统一的宇宙的组成部分,和谐决定了世界的安宁和人的幸福。和谐不仅要求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应该是和谐的。为了实现这种和谐,老子主张“无为而治”,“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3]“无为”也就是“不争”,“不争”则“无讼”。

而儒家吸收了道家的宇宙观,倡导天人合一,人存在于天地之中,本就是自然的一部分。天与人是一体的,天道就是人道,因而,人必须顺应自然界的客观规律,求得人与自然的和谐,进一步推衍到人类社会,便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而诉讼则意味着对和谐的破坏,对天道的践踏。儒家认为要实现“大同世界”,其途径便在于制礼作乐,正所谓“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4]通过礼的等级差异来定纷止争、实现和谐,并通过道德教化来平息争讼,使社会出现没有诉讼的局面。所谓“性相近也,习相远也。”[5]孔子相信人性是会变化的,后天的教化能夠促使人心向善的方向发展。所以他强调道德教化,“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6]用德教、礼教使人人都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以追求一个没有诉讼、没有纷争的和谐社会。

法家虽也没有明确地提出“无讼”,但其奉行的重刑主义,即通过制定严刑峻法,施行残暴的统治来禁绝犯罪,最终达到“无讼”的目的。商鞅就主张“禁奸止过,莫若重刑”[7],“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8]。法家所主张的以刑去刑与儒家倡导的以德去刑形成鲜明的对比,但实际上,两者的对立仅仅是手段上的,其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达到“无讼”的境界。

道家无为而治的思想过于颓废消极,不利于社会的发展,所以并没有成为社会的主流,而主张严刑峻法的法家则过于激进,也同样被历史所抛弃。儒家思想取中庸之道,因而更易于被人们接受,到西汉时期,儒家学说经董仲舒发扬光大,成为以后两千多年中国君主专制社会的正统思想,“无讼”思想也被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二、“无讼”思想产生的根源

(一)经济方面

无讼思想作为一种社会意识,首先是建基于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农耕文明是中华文明的一个特点,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基本不依赖商业的小农社会,再加上历代统治者重农抑商的政策,自然经济长期占据统治地位。

在这种状态下,一方面,商品经济不发达,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比较少,社会关系要比商品经济社会简单得多。面朝黄土背朝天的中国古代农民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民事纠纷相对较少,诉讼自然也不会太多。另一方面,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下,官府对农民生活的干预也较少,若非重大民事纠纷,一般不予理会,除征收赋税之外,一般都是由各个家庭或家族各自管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百姓的起诉活动。

(二)社会方面

在自然经济的基础上,古代中国形成了一个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社会。宗法时代所提倡的以血缘为纽带的聚族而居和世代毗邻的地域关系,形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不会出现人口的大量流动,社会成员如同生活在一个大家庭中,“熟人”社会也由此形成。在“熟人”社会之中,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乡民们大多不愿撕破脸皮对簿公堂,而是寄希望于纲常礼教的德化作用和族长邻里的调解功能。“无讼”思想相沿成习,成为农业社会人民淳朴的象征,“好讼”成了道德败坏、刁民的同义词。

(三)政治方面

首先,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历代统治者都以追求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为其目标,而发动诉讼必然会影响生活、耽误生产,出于巩固政权、维护安定的考虑,统治者一方面通过对诉讼者进行道德教化,使他们能自觉提高道德修养,进行自我反省,把诉讼化解在公堂之外;另一方面施行愚民政策,造成百姓不知法、不懂法的局面。

其次,中国古代社会有着极其森严的等级制度。每个人在社会中的身份不同,其权利、义务、荣誉和社会地位也不同,人们必须依据自己的身份做相应的事,说相应的话。当不同身份的社会成员产生纠纷时,如果侵犯者是贵族或家长则可免罪或轻罚,如果侵犯者身份卑微低下则要从重处罚,双方当事人在一开始就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从而变相剥夺了低等级的人们在诉讼中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公正的裁决十分少见。久而久之,造成了人们对法律和官员的不信任,这也是“无讼”思想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思想方面

如前文所述,诸子百家的思想中几乎都包含了“无讼”的主张,这对中国古代人民的思想观念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尤其是后来居于官方正统地位的儒家,对此更是极力鼓吹。儒家重视道德教化,在义利关系上倡导重义轻利,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9],应存天理,灭人欲。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冲突时,当事人不能太过计较个人利益而争执不休,双方之间应互谅互让,平息纠纷。在儒家这种思想的笼罩下,“无讼”思想更是深入人心,甚至成为一种社会风气,人际关系讲究的是友好、和睦、协调,判决和惩罚等有悖伦理纲常的行为是应当尽量避免的,纠纷也是应当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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