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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2017-06-19白丽红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8期
关键词:法律规范法律效力强制性

白丽红

摘 要: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是宪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目前关于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主要在于宪法序言中非规范性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研究序言法律效力,应当从整体上对序言的效力进行分析,并正确理解法律效力的含义。从世界范围内的宪法序言看来,无论是从序言本身的内容,还是从序言与宪法正文的关系来看,宪法序言都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关键词:宪法序言;法律效力;法律规范;强制性

宪法序言是成文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宪法中都有序言。从法理学的角度,法律规范的完整逻辑结构应当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件。但反观序言内容,尚不能完全符合三要件,故其法律效力就受到了质疑。关于宪法序言的效力,宪法学界存在五种学说。本文从现代宪法序言的一般内容出发,总结学界存在几种学说,提出判断宪法序言效力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并且得出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

一、现代各国宪法序言的一般内容

宪法序言是写在宪法正文前的文字,早期的序言仅对制宪的过程进行简述。从20世纪开始,各国宪法序言的内涵日渐丰富,主要包括制宪主体、目标、原则等,根据各个国家宪法具体内容序言也各有差异。美国、德国和法国宪法的序言本身并不表明宪法的效力,而我国宪法序言中没有制宪目的和原则。

从宪法分类来看,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序言往往侧重于历史政绩和政权建立的合法性。而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序言更多的是对宪法制定目的、主体和过程合法性的阐述,而很少将合法性建立在历史成就或政绩之上,绝大多数宪法不会提到任何特定政党或人名。[1]

二、关于宪法序言的学说观点

(一)完全无效说

该学说认为宪法序言的规定过于抽象,它不是条文形式出现的,不符合法律规范的一般逻辑结构,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部分有效说

该学说认为对于序言中有关制宪主体和宪法效力的规定,当然有效;但是有关国家历史和人民奋斗功绩的内容,属于一般叙事性的,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效力。

(三)完全有效说

该学说认为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自身特殊的职能,与条文共同构成了宪法的规范性基础。同时,序言部分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完全同于宪法的正文,因此序言应当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四)强于正文的效力说

该学说认为序言纲领性和宣言性质的规定,是正文的基础和上位法,在解释宪法和宪法实施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序言的效力要高于宪法正文。[2]

(五)模糊效力说

模糊效力说认为宪法序言的抽象性可能导致一种效力的未确定状态,即模糊效力状态。[3]与“部分效力说”相同,该学说认为宪法序言的原则性内容只有与其他条文结合方能发挥效力。

三、正确理解宪法序言效力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从整体上理解序言的法律效力

宪法序言应当作为整体,而不能逐字逐句地对其效力进行判断。序言的效力是整体的效力,表现为宪法正文和其他法律法规都不能与宪法序言抵触,序言是解释和实施宪法的基础。如果由于序言具有叙述性的内容而效力被否定的话,那么宪法的条文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如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该内容在序言中也有体现,若单单依照法律规范结构来判断效力的话,易出现“宪法非法”之谬论。

(二)序言本身体现出的法律效力

宪法序言阐述了立宪基础和奋斗目标等根本性内容,应从制宪者意图的角度去分析序言的效力。在将这些根本性东西写进序言之时,立宪者们并非想将这些内容排除于宪法效力之外,而是将不便作为条文的内容写在正式条文的前面,以表明制宪目的和价值选择,正是这些内容确立了宪法的权威。[4]例如我国宪法序言最后一段表明本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治生活中最根本的东西、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些根本和最高的东西不会因出现在序言中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宪法条文和宪法解释、实施均不得与序言内容相抵触,表明了序言的法律效力。

序言的文本具有叙述性、纲领性和宣言性,连接着叙述性和规范性,也连接着法律和现实。它诚然不同于正文的规范性立法方式,找不到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但叙述性的文本中往往包含有规范性的内涵。[5]我国宪法序言当中的叙述性内容,是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对历史所作出的确认总结,一切与之不符的认识,都是违反我国宪法规定的。

(三)对“法律效力”的正确理解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本身具有的约束力,包括对国家机关的约束力,也包括对公民的约束力。之所以有人认为宪法序言不具有法律效力,在于他们认为序言不具有司法适用性,不能作为公民行为规范,更不能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诉讼依据。但宪法序言规定的内容,仍旧是国家机关的最高行为准则,具有强制力。如法国宪法委员会曾多次引用宪法序言做出重大决定,序言对国家机关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是超强的法律效力。

因此,不应片面的从是否具有司法适用性入手理解法律效力,而应当从序言是否得到普遍贯彻和遵守的角度。宪法序言的内容作为制宪原则和纲领性文件,一些国家已经赋予其司法价值(如法国),在其他国家也已经作为宪法的先前条款而在社会上得到了人民的普遍遵守和贯彻,若此时仍说序言没有法律效力,显然是无根据的。

三、结论

综上,宪法序言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宪法序言承载着特殊的功能,在现代社会,序言的内容已经为人们认可并且广泛遵循,构成了宪法正文的规范性基础,并且对解释和实施宪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因为宪法习惯、历史传统和制宪环境的差異,序言所具有的法律效力的强弱不尽相同。例如,法国宪法委员会在判决中就承认了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确认其司法价值;日本的宪法序言虽然有效,但是却不能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随着制宪水平的提高,宪法序言的内容可能会发生变化,但是序言的职能决定,它的法律效力是不会改变的。

参考文献:

[1]韩振磊.《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载《改革与开放》,2011年第6期.

[2]李孟琳.《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载《大众商务》,2009年第5期.

[3]黄惟勤.《论我国宪法序言法律效力》.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2期.

[4]喻中.《论宪法效力的终极依据》.载《政法论丛》,2011年第2期.

[5]殷啸虎,李莉.《宪法序言的效力与功能研究》.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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