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早期英国治安法官的选任与群体特征
2017-06-17初庆东
历史教学·高校版 2017年3期
关键词:英国
初庆东
[摘要]近代早期英国治安法官的权力急剧膨胀,成为英国解决犯罪、贫困等社会问题的中坚力量。以国王与大法官为代表的中央政府利用对治安法官的选任权,维护自身的政治利益,敦促治安法官勤政为国。但充任治安法官的乡绅不靠国家薪俸过活的特点与有限的治安法官人选,决定了中央对治安法官控制的有限性。同时,治安法官通过财富积累、教育、血缘、姻缘与政治庇护等途径与中央政府建立联系,二者形成相互依赖的共同体,从而实现中央政府与治安法官的妥协与合作,这为英国社会稳定转型与国家有序治理提供了保证。
[关键词]治安法官,国家治理,选任权,社会关系,英国
[中图分类号]K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17)06-0057-08
英国治安法官制度起源于14世纪,职权几经更迭,存续至今。从都铎时期开始,治安法官的权力急剧膨胀,一直延续到斯图亚特时期。治安法官的职责广泛,控制地方的司法与行政大权,是地方政府的权力中枢。特别是在十六七世纪,英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面临贫困、犯罪、流民、瘟疫等严重的社会问题,治安法官成为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的重要力量,是国王的“仆役”与地方社会的“家长”,为英国社会稳定转型提供保障。著名法律史学家梅特兰(F.w.Maitland)认为:“(由治安法官组成的)治安委员会稳定地发展……(它)如此重要而又如此完好地存续下来。治安委员会是纯粹英国式的……政府架构。”研究治安法官的学者格利森(J.H.Gleason)也毫不吝惜对治安法官的赞誉,他说:“持久而普遍的治安委员会毫不逊色于人们所熟知的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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