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核电厂放射源集中管理体系的可行性探讨
2017-06-13刘力尧
山东工业技术 2017年11期
刘力尧
摘 要:在建核电厂放射源安全管理是核电厂安全管理之一,放射源集中管理体系是不同于传统总包模式下的放射源管理模式,满足国家法规和核电厂的要求。本文主要讨论在建核电厂采用放射源集中管理体系的可行性,总结该模式下的利与弊。
关键词:放射源;辐射安全;管理体系
DOI:10.16640/j.cnki.37-1222/t.2017.11.195
1 在建核电厂放射源的管理要求
1.1 国家法规对于放射源管理的要求
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健全的放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这些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对于放射源销售、运输、使用、贮存、报废、许可、职业照射、人员资质、放射卫生、辐射事故应急等[1],以及探伤机、密封与非密封放射源、放射源贮存库、辐射监测仪表和剂量计等多个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国家、地方的环保、公安等多个部门对放射源销售、使用、许可等多个质量活动进行介入、监督和管理,要求相關的企业、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发现有违法违规情况将依法进行惩处。
1.2 总包模式下的管理现状
在建核电厂放射源管理主要针对施工现场承包商使用的放射源,大部分为II类探伤源,使用者为分包商,总包模式下需要对分包商放射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总包模式下放射源管理工作存在以下情况:
(1)分包商为主要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总包方需要对使用分包商放射源的使用、运输、贮存等多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2)施工现场往往有多个分包商使用放射源进行探伤作业,放射源运输、使用地点各不相同,总包方需要监督管理多个分包商的放射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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