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的独立价值
2017-06-13张叶妹
大经贸 2017年4期
张叶妹
[摘要]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擔保方式,在现实生活经济中发挥着较大作用,随着我国司法实践中让与担保问题的频发,有必要对让与担保重新思考。让与担保具有其独立价值;很多国家都对让与担保进行了认可,而我国对让与担保还存在着许多争议,针对我国现状,并结合多种因素,我国对让与担保应采取何种态度值得深思。
[关键词]让与担保 独立价值 域外考察 立法争议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社会融资和动产用益的需要也更加迫切,现实中出现了越来越多让与担保的案例,这让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让与担保在我国的地位。目前在许多国家要么就是有明确立法规定,要么就是将其广泛应用并得到判例和学说的认可;相比之下,我国法律对让与担保并无明确规定,如今,现实中频繁的让与担保案例在法律条文中找不到相关依据,加大了法官进行判决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法学界应当重新审视让与担保制度。让与担保制度究竟有何种价值?我国是否应该确立让与担保制度?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二、让与担保的独立价值
(一)让与担保的概念
让与担保制度是在判例和学说的推动下,在德国、日本、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非典型担保制度。对于让与担保的概念,有学者认为,让与担保即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之债务而将担保标的物的财产权转移给担保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受偿的非典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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