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区域性畜禽养殖造成环境污染法律问题探讨
2017-06-07赵铁桥顾玲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农村
赵铁桥+顾玲
(1.224001 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 江苏 盐城 2.224300 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江苏 盐城)
摘 要:畜禽养殖作为农民增加经济收入的一种方式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较为普遍,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监管,使得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易对农村环境造成深度破坏。本文以盐城市某县D村为切入点,对农村区域性畜禽养殖的概念、原因进行分析,并从法律层面提出可行性对策。
关键词:农村;区域性;畜禽养殖;环境污染
一、农村区域性畜禽养殖的概念
农村区域性畜禽养殖是指在农村某个地域范围内(一般以村为单位),村民在自家宅基地或承包地上进行非自给式畜禽养殖,并形成一定规模的养殖结构。以调研样本村D村为例,该村现有农户193户,进行家庭非自给式畜禽养殖的有115户。其中养鸡户55户,共计养鸡349400羽;养猪户60户,共计养猪4280头。在农村地区,这种单个养殖数量达不到养殖场规模,但养殖单位内密度较大的区域性养殖,即认为是农村地区区域性畜禽养殖。
农村区域性畜禽养殖并非个例。农村地区地域广、农民的承包地面积大、缺乏环境监管,这些条件均为进行畜禽养殖提供着先天优势。而畜禽集中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未得到有效处理而在农村地区堆积,对当地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二、农村区域性畜禽养殖环境整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立法缺失
当前,我国未有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作为环保领域的基本法,也未对农村环境问题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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