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2017-06-07陈奕帆陈洪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陈奕帆+陈洪杰

(200234 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

摘 要: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涉及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案件越来越多,如何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如何通过学理依据确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已经成为当今立法和实践所关注的热点。在侵权案件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构成要件也是本文讨论的对象。

关键词:过错归责原则;安全保障义务;第三人侵权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学理依据

(一)获利报偿理论

获利报偿理论即谁享有利益谁就应该承担风险,收益与风险相一致,那些因为危险获得利益的人便负有保障安全的义务。法国学者在此理论基础上通过解释民法典第1384条“对管理下的物体所致损害的责任”,提出了一种公平学说。该说认为,一个对从他支配下的某物或某项活动中获得利益的人,应当对在这个过程中受害人所获的损害负有责任,而原因是他从这项活动中收益。这符合社会的公平观念。①根据这一学说,安全保障义务人一般都以从该社会活动中谋利为目的,不管这种收益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按照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从中获得收益的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应当有预见义务,且对于受害人安全有保障义务,因此,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经济学上依据的。

(二)危险责任理论

危险责任理论包括危险控制与危险分担二个部分。以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为例:首先,相对于消费者来说,经营者在服务设施、设备性能、管理服务以及法律法规方面,具有更加强大的力量和专业知识能力,他们比消费者更能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或损害,从而采取措施控制损害后果。……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