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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修正案(九)》对罚金刑执行制度的修改

2017-06-07杨一凡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550011 贵州师范大学 贵州 贵阳)

摘 要: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刑法第53条作出了三点完善,修正后使得罚金刑的执行变更更加灵活,但是对于罚金刑的适用仍存在问题,本文从并科制度、罚金数额和个人经济状况提出了一点见解。

关键词:罚金刑;执行难;并科制;数额;个人经济状况

一、立法背景

我国的刑罚体系由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组成,其中财产刑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其中罚金刑是指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刑罚方法[1]。随着经济类犯罪、侵财类犯罪的增多,罚金刑作为财产刑的主要形式,随着在刑罚体系中地位的日渐提高,已由过去的偶尔附加变成了现在的普遍适用。

刑罚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预防犯罪。罚金刑通过剥夺犯罪人的合法财产使其在一段时间内因为缺乏犯罪的资金而无法犯罪,不仅无法从事犯罪行为获得经济利益,而且通过经济上的惩罚使其感到痛苦不敢再犯罪。

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的适用方式主要包括选处罚及、单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或单处罚金,其中又以并处罚金为主,占所有配置罚金刑的分则罪名的近50%。这意味着我国刑法分则中配置有罚金刑的罪名大部分都必须要附加适用罚金。[2]2005年最高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研究表明,通过对全国各地法院的随机抽样调研发现,某中级法院2002—2004年的罰金刑执行率分别为15%、17.2%、10.7%,三年间罚金刑平均执行率仅为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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