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信息公开问题研究
2017-06-07庄秀英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摘 要:我国突发环境事件的高发给政府带来极大的压力,甚至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隐患。我国立法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信息公开中特殊性、行政问责机制和对公民的救济机制、对媒体的监管等方面的规定仍存有不足。
关键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公开;完善
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中,信息公开是极其重要的步骤。一是突发环境事件因其突发性、广泛性和危害严重性导致其公开与普通环境信息不同,防止恐慌和维护平稳的社会秩序是必要的。二是政府履行环境行政管理职能、保护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约束政府行政权力的要求。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信息公开的立法现状
一是环境保护法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规定。
新《环境保护法》中第47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此外,本次修法专门设立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为第五章。足见此次修法对于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给与了极大的重视。其中第53条可以视为对公民拥有环境知情权的规定。第54条第二款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第68条规定了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责任问题。第58条规定了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进行公益诉讼。
二是其他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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