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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区矫正工作主体

2017-06-07徐文红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北京)

摘 要:2016年末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在社区矫正工作主体范围、性质、职权、责任,乃至分工等方面依然模糊不清,本文尝试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相关主体进行厘定与辨析,并针对意见稿相关条文进行评价与建议,意旨通过论述与总结一定程度地推动社区矫正的立法工作更加完善与全面。

关键词: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主体;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官

社区矫正工作自两高两部在2003年7月10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院两部《通知》”),在6个省( 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至今,在全国各个省市的实践摸索下,各自形成了初具规模的工作模式。相应的社区矫正法的制定工作也旋即展开。无论是国家社区矫正主管机关或立法机关,亦或是民间机构或学者均根据国内外社区矫正经验提出了关于社区矫正法的立法创想,其中对于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探讨与争论尤为突出。

但直至2016年末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在社区矫正工作主体范围、性质、职责,乃至分工等方面依然模糊不清。本文,尝试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相关主体进行厘定与辨析,并针对意见稿相关条文进行评价与建议。

一、概念厘定

所谓社区矫正工作,狭义上根据意见稿第二条,可理解为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下统称社区矫正人员)所实行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的社区矫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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