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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新动向

2017-06-07钱彬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钱彬

(430072 武汉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 湖北 武汉)

摘 要: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腐败和犯罪不再是一国内部的问题,而是影响各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跨国现象。腐败问题犹如生长着的毒瘤,危害着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民主法治。全球化了的腐败和犯罪需要全球化的打击行动。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打击腐败和犯罪不能画地为牢,仅依靠一国力量,而必须把全球各国的力量都调动起来,通过国际司法协助来预防与打击腐败和犯罪。2000年和2003年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方面有很大的新发展。本文将对这些新发展作简要分析。

关键词:两公约;刑事司法协助;新动向

一、刑事司法协助新中心的确立

在联合国两公约制定之前,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作出比较全面和具体规范的联合国法律文件是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1988年禁毒公约)。该公约第7条第2款将刑事司法协助的形式归纳为:①获取证据或个人证词;②送达司法文书;③执行搜查及扣押;④检查物品和现场;⑤提供情报和证物;⑥提供有关文件及记录的原件或经证明的副本,其中包括银行、财务、公司或营业记录;⑦识别或追查收益、财产、工具或其他物品,以作为证据。在以上列举的协助形式中,除第2项送达司法文书外,其余形式均与调查取证有关,可以说,1988年禁毒公约所确定的刑事司法协助形式基本上是紧紧围绕着一个中心,即:合作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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