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与特殊侵权的证明责任关系新论
2017-06-07蒋思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蒋思钰
(350002 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 福建 福州)
摘 要:学术界一般对证据法上的推定的研究局限在推定与法律拟制的关系,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区分上做文章,并未从特殊侵权的证明责任的关系中切入,去探讨二者的独特的逻辑联系。本文就从二者内在张力的逻辑角度切入,给予学术界新的启发。
关键词:特殊侵权;推定;证明责任
一、特殊侵权的证明责任
特殊侵权的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相同分为四要件,一为加害行为,这种加害行为常常体现一种不法性,二有损害后果,三是损害后果与侵权结果之间的有因果关系,在特殊侵权中往往无需又受害者证明,一般认定为“因果关系存在”,只有对方提出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这个要素才能不构成。特殊侵权与一般的侵权责任的区别就是中最重要的就是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边证明责任原则一般采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这就意味着特殊侵权的证明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相比,具有特殊性。特殊侵权的证明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只要推定前三者存在,对方无过错或者不能证明无过错,那么特殊侵权就构成了。
二、证据法上的推定與特殊侵权证明责任之逻辑联系
推定的定义,推断从而得出定论的意思。推定的分类,按照推定所根据的依据,推定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无事实根据的推定,法律推定是否需要前提事实的存在,分为推论推定和直接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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