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定罪
2017-06-07刘友珍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摘 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严重危害了我国的税收和市场经济秩序。在认定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面临着关于如何认定此罪的疑难问题。本文以某具体案件为例,依据我国相关刑事法律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进行法理上的分析。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法理分析
一、案例介绍
A公司成立于2009年,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事长(实际负责人)黄某甲,经营范围为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藥、化学原料及其制剂、生化药品、抗生素原料及其制剂、生物制品的批发。2011年3月1日,A公司增加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2011年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自2011年3月,被告人黄某甲同意黄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协议,让他人为A医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A公司因销售药品产生的销项,进而骗取国家税款。黄某乙先后找到在H市场做糖类批发生意的B副食品批发部负责人被告人徐某某和H大市场C副食品批发部负责人被告人邓某某(二人均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要求上述二人在购进商品糖时将销售方糖厂开出的发票开给A公司,并承若按照糖厂开给A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的2%到2.5%的比例支付徐某某和邓某某的报酬。
具体的操作过程如下:徐某某和邓某某以A公司名义与糖厂联系购糖,在确定数量和价格后,通知A公司与糖厂签订商品购销合同并指定由徐某某或邓某某收货,之后徐某某和邓某某通过黄某乙向A公司支付购糖款,A公司再将二人转来的款项通过A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上汇付相应卖方,糖厂收到货款后发货给徐某某和邓某某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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