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金融债务纠纷中企业联贷联保风险的化解
2017-06-07陈露露孙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陈露露+孙璐
(325024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浙江 温州)
近年来,受全球金融危机、国内不利经济环境和局部金融风波的影响,实体经济发展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与考验,企业因资金链问题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不断显现,各类民间、金融债务纠纷激增,法院作为矛盾、纠纷的集结地首当其冲。
当前金融债务纠纷案件主要类型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与信用证纠纷两类,其中单纯的个人因购房按揭贷款无法偿还导致银行申请执行抵押房产实现债权的案件已成凤毛麟角,占据主体的是企业联贷联保模式。联贷联保是我国金融行业信贷常用的做法。当一家企业需要向银行贷款时,银行会要求提供厂房、机器等财产作抵押,但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往往有限,银行通常又会要求其提供其他两家以上企业进行信用担保,这时数家企业之间就形成了联保体。当数家企业均需要贷款时,那么银行就会要求他们结成一个联合贷款并相互担保的共同体,每家企业分别取得部分贷款(通常等额),又共同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这时数家企业之间就形成了联贷联保关系。
联贷联保作为一种金融机构面向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创设的新型贷款模式,一方面能够极大降低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另一方面又能很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为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联贷联保中出现的最严重问题就是对授信企业的资信审查把关不严,信贷人员为了贷款而贷款,忽视了诸多隐患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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