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拟身份交易下的风险预防与承担
2017-06-07郭达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519060 澳门科技大学 广东 珠海)
在网络时代飞速发展的今天,全新的经营虚拟化,跨越时空性的电子商务模式应运而生。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无需见面交易,包括商谈咨询,订立合同,支付价款以及收发货物在内的所有交易环节,都可以在看不见对方的网络上解决。通过电子商务的技术,突破了传统交易模式下对时间空间的限制,使得交易变得更加便捷。然而,在说不完的优点背后,却隐藏着令人担忧的问题。双方在不需要面对面情况下就能够完成交易,使得交易双方极难辨别对方真实身份和真实意思。当在非本人的操作下完成与对方的交易行为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却并非交易双方所期待时,就极容易产生纠纷。本文就法律行为中虚拟身份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以及风险如何预防和承担问题进行讨论。
《民法典》生效后,意思说与表示说支持者的学术争议持续不断。双方争执不下,虽都有道理,但我更倾向于两者折衷的办法。双方当事人一般是可以根据对方的外貌、行为举止、身份证等方式来判断对方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但网络购物中的双方当事人只能通过虚拟的数据进行交流,使得判断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难度加大。但是,网上“淘宝”只是改变了合同的订立、履行方式,并不触及民法、合同法中诸如基本原则、民事行为能力等根本性规定。因此,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能力范围订立网络购物合同的效力,应当原则上遵循传统民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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