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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A过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17-06-07戴乐笑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戴乐笑

(325300 浙江省文成縣人民法院 浙江 文成)

摘 要:ACTA,即《反假冒贸易协议》,其允许各缔约方对国境货物采取中止放行、扣押等措施,将对我国等发展中国家带来巨大压力。本文将比较ACTA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及其带来的不利影响,并制定行之有效的政策。

关键词:ACTA;国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

一、过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一)“过境货物”的定义探讨

关于“过境货物”的定义,最早可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中推导得出。本文所讨论的“过境货物”,是指从一国境外启运,经过该国领土,处于该国海关监管下,不进入该国市场,并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二)ACTA关于过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1.实体性保护措施

第一,主体范围。在实践中,大多数缔约方指派海关为主管机关。权利主体即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包括商标注册人、著作权人及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的许可人等,还包括具有维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地位的联盟或协会。

第二,保护对象。除专利和未经披露的信息,ACTA过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其他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

第三,启动程序。ACTA规定了两种对过境货物启动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一种是依职权启动,另一种是依申请启动。

2.程序性保护措施

首先,在担保制度方面,分为申请人的担保与被申请人的担保。一方面,权利持有人在申请主管机关中止放行、扣押有嫌疑的货物时,须提供保证金、保函或等同担保,以防止权利滥用;另一方面,在例外情况下或依据司法命令,被申请人可以提供反担保请求取回被扣押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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