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有限责任与债权人的保护
2017-06-07郭达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制度
(519060 澳门科技大学 广东 珠海)
犹记得在很小的时候就知道公司这个概念,但经常见到公司前面加个有限责任,于是很好奇什么叫有限责任公司。随着学历的增长以及司考的锤炼,对公司法知识相较之前也有了一定的基础。而在阅读了《公司法基础》这本书后,我对公司有限责任也有了更深层的认识。
文中提到,教育家、总统顾问和1931年诺贝尔奖获得者Nicholas Murray Butler曾言,“有限责任形态的公司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即使是蒸汽机和电力的发明,都无法与其媲美。”Butler对有限责任形态公司给予如此高的评价,是因为有限责任是公司四个特征(投资者有限责任、股份自由转让、永久存续、集中管理)中最为关键的特征。有限责任制度之所以成为公司法最基本的制度之一,不仅在于其效率,而且在于其深入人心的程度之深。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核心是公司责任与公司成员责任的分离,股东作为投资者无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除了其出资额之外的进一步的责任。将个人的财产责任限定于其在公司中的股本投资,促进了投资组合的多元化,降低了投资风险。该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对调动潜在投资者的积极性、发展规模经济、促进公司法律制度完善等方面功不可没。
虽然说公司有限责任看起来美轮美奂,但是并非十全十美。这主要表现在使得投资者风险外部化,即使公司经营不善而无法偿付债务,股东也无须全面偿付债权人的债权。所以如果对该制度使用不当,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将十分巨大且很难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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