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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知识产权概念化之否定及其特征

2017-06-07牟勇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牟勇

(611630 四川智盛律师实务所 四川 成都)

摘 要:鉴于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和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性,应摒弃严谨的概念化认知路径,而应从客体入手来认知知识产权的概念。同时,除了从与物权比较的角度之外,还应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演变历史及发展趋势等角度全面地认知知识产权的特征。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概念;立法宗旨

一、知识产权概念化之否定

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学者们的认识并不一致,而国际条约和多数国家立法却也以划定范围的方式来避开直接对知识产权下定义。事实上,正如郑成思教授所言,“曾有人打算跳出这个圈子(国际条约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另辟‘新路去下定义,结果是最终又回到这个圈子里,改变方式重复了前人所划的范围,只是生造了个别不为人们所接受的‘新概念,实际上并未辟出任何‘新路”。笔者认为,这恰好反映了知识产权问题的复杂性。诚然,作为传播技术和工商业产生和发展的产物的知识产权制度,它与其他的权利制度不同,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加上它保护的客体之无形性和开放性,使得人们更难以对其作出相对稳定、准确的定义。然而,对此我们无需多虑,因为“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Unbestimmtheit)是预料之中的事。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能够为相应的法律规则确立比较大的适用范围和裁量空间,法律也因此具备了灵活性。而借助于法律概念的这种开放性和不确定性,既可以将法律适用于新的事实,又可以适用于新的社会与政治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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