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竞业限制立法存在的部分问题
2017-06-07容东亮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主体
(510510 广州市第二公共汽车公司 广东 广州)
我国竞业限制立法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法律内容、程序和衔接等方面。目前我国竞业限制制度尚处于发展期,在立法以及法律法规实施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对竞业限制制度的有效性起到了一定的负面作用,对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够到位,容易引发一系列的问题,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隐患。
一、竞业行为定义和竞业限制主体不明确
竞业限制,顾名思义是依法对市场中竞业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因此对竞业行为的认定就是该制度的关键,对其定义和限制主体的规定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而当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此规定尚不够明确、细致和深入,在司法实践上存在一定的处理难题。具体而言,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对竞业行为的定义和竞业限制制度的适用对象进行了规定①,但尚不够严谨和细致,导致在实际应用和司法处理中问题频出。
首先,我国立法在对“竞业”的定义上就有一定的问题,如什么是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以及什么是同类业务,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分歧,立法上也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其次我国法学界对何谓“同类业务”也存在不同的见解,目前还存在两种互相争议的典型观点,由于立法上对于此类问题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导致法院在审理此类相关案件的过程中没有较为统一的理论根据而存在着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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