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侵犯的法益简述
2017-06-07李瑜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621700 西南科技大学 四川 绵阳)
摘 要:随着我国的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但在司法实践中,本罪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本文通过简述拒执罪所侵犯的法益,为本罪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粗浅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益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对从拒执罪的刑期和犯罪主体两方面对该罪进行了修订,提高了本罪刑期,扩大了主体范围,将单位纳入到了本罪的犯罪主体中,適应了社会的发展与变迁。
法益是指,与宪法相关联的,受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胁的利益。从受侵犯的角度出发,法益可以视为被害法益;从受保护的角度出发,法益又可以被视作保护法益或保护客体。按照刑法总则第2条和第13条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刑法具有保护法益的职能,而犯罪的本质则是对法益的侵犯。是以,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均确定了具体的且含有非抽象的、现实内容的法益。拒执罪同样也具有此种特性。
目前学界对于本罪侵犯了何种法益,仍存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六种:①认为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②认为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正常执行活动;③认为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④认为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和严明性;……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