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软件著作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7-06-07姜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100050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北京)
摘 要:近年来,在国家相关政策的积极扶持下,软件著作权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各种纠纷案件中,司法机关应当事人的请求查封软件著作权的情况越来越多。当事人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寻求救济,司法机关也及时采取查封措施,从而保证了诉讼目的的实现。本文针对执行查封软件著作权的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给出具体完善建议。
关键词:查封;软件;著作权
查封(广义,含预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控制性措施)是执行工作中广泛使用的执行措施。[1]随着软件企业创新研发能力的增强(《“十二五”中国软件著作权登记情况分析報告》显示,“十二五”期间,中国共完成软件著作权登记92万余件,登记量是“十一五”期间的3.8倍,增速明显。[2]),软件企业涉及诉讼纠纷明显增多,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手段保全软件著作权的情况越发增多,仅2016年全年,登记机构就协助司法机关查封软件著作权926件,同比增长256.15%。
一、查封软件著作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著作权转移无法控制,查封的作用受到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其无需通过登记或备案等手续,创作完成后自动受到法律保护,登记与否完全自愿。目前,执行人员执行查封软件著作权,通常是向著作权登记机构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在著作权登记机构的系统中进行查封标注,是一种“软查封”,因为查封后执行人员未能实际控制软件产品,仅能起到限制软件著作权发生转移、许可、出质登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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