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地区失火案频发的原因与对策分析
2017-06-07王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农村
(342400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 兴国)
一、农村地区失火案的一般特征
1.以案为例
失火罪一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指由于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下面,我们以案例的形式先引。
(1)黄某某失火案。67岁的黄某某在自家山场扫墓时,用火柴点燃香烛,并在其未熄灭的情况下离开。最终燃烧的香烛将周围杂草点燃而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达100余公顷,直接经济损失高达人民币50余万元。经法院依法开庭审理,黄某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曾某某失火案。64岁的曾某某在自家附近的山场稻田内焚烧稻草,后火顺风势烧向山场,导致该山场发生森林火灾,林地过火面积达25公顷左右,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3万余元。经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曾某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失火案的一般特征
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失火案件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失火案的发生较为频繁,在很多类似的案件中我们可以寻觅到一些共通点。
(1)犯罪主体的特定性。现阶段,随着社会发展,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部分流向城镇务工,留在农村地区生活的大多为留守老人、儿童。上文案例中,被告人黄某某、曾某某都已年近70,从农村地区失火案的犯罪主体上看,大多数为60岁以上的老人,且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一般为文盲或小学文化。
(2)失火原因的共通性。被告人黄某某引起森林火灾的原因为扫墓时点燃的香烛未熄灭,曾某某案的原因则是在山场稻田燃烧稻草引发火灾,这种原因出现在绝大多数的农村失火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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