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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告养父”对收养制度的拷问

2017-06-07董鹏程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建议

董鹏程

(071000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河北 保定)

摘 要:2016年轰动一时的“养女告养父”一案,最终以判决收养无效落下帷幕,但是这样的结果不仅颠覆了人们对民间“收养”的认识,也将我国的相关收养制度推到了风口浪尖。本文从当前农村事实收养情形出发,以点带面,剖析我国目前收养制度中存在的诸多弊端,从而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收养;弊端;建议

一、收养法律制度概述

我国现行的收养法律制度中,并没有对收养进行明确的定义,所以各界学者存在诸多不同的观点,但普遍认同的是指领养他人的子女使其成为自己的子女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收养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所以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时方可成立。

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存在诸多事实收养问题,此种收养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收养,其是指亲友、群众公认或者当事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生活的、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收养行为。面对此种普遍的情形,我们要意识到这是我国收养制度的弊端所导致,普通的农村家庭没有孩子,他们无法改变的家庭条件和父母学历等等,所以无法实现法律规定的合法要件。

二、我国收养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被收养人的范围太窄

《收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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