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
2017-06-07曾艳辉邵佳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制度
曾艳辉+邵佳佳
(541012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 桂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公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明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对庭审实质化和证人出庭作证提出新的要求,对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对检察机关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在此背景下,检察工作面临着新的压力与挑战,如何顺应诉讼制度改革方向,化挑战为机遇,变压力为动力,在保证公正司法、防范冤假错案中发挥更大作用,是当前检察机关需要着力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含义解析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学界及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以审判为中心”是相对于“以侦查为中心”而言。在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制度中,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是一种线性流水作业模式,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活动基本上决定了审判的走向,并且侦查活动缺少司法控制,导致非法取证等侵犯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司法形象和权威,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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