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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问题

2017-06-07赵永敏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赵永敏

(678100 昌宁县人民法院 云南 昌宁)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国民法律意识和素质不断提升,在面对合法权益受损时,公民更多选择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民事审判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并呈现出以下特点:①离婚主体年轻化,离婚纠纷的大军中90后已占据了很大比例。②婚姻期间的短暂性和婚姻关系的不稳定性,闪婚闪离已成为大家熟知的状态。③婚姻关系涉及层面多样化。④离婚纠纷矛盾复杂化。本文将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为主题,对离婚纠纷中被告下落不明或是拒不到庭的审理难点进行浅析探讨。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制度,结婚时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同样,离婚也需男女双方自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许离婚。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是原、被告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解除婚姻关系的唯一条件和原因。但夫妻感情破裂与否是一个主观的法律概念和抽象状态,因此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需要严谨、全面、真实、合法、关联的证据,通过外在的证据将夫妻感情的状态客观的呈现出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當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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